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經營商業」與「兼職限制」之分野。解題時應將行為拆分為二:(1)「餐廳駐唱」涉及兼任業務之限制,須檢驗是否具備經常性與持續性;(2)「販售自製卡帶」涉及經營商業之禁止,須運用銓敘部函釋中關於智慧財產與藝術創作處分之例外見解進行涵攝。
小題 (二)
於大學兼課。(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兼職限制」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教學或研究工作」屬於法定的例外許可兼職項目,但必須依法定程序取得「服務機關同意」,並運用三段論法進行涵攝。
公務員兼職與經營商業
💡 釐清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禁止界線,以及兼任教學職務之合法程序。
| 比較維度 | 經營商業 (禁止) | VS | 兼任教學 (許可) |
|---|---|---|---|
| 法律依據 | 服務法第14條 | — | 服務法第15條 |
| 行為定義 | 投資、販售、營利行為 | — | 大學兼課、領取鐘點費 |
| 行政程序 | 原則禁止 (不得為之) | — | 例外准許 (須經機關核准) |
| 範例 | 販售自製音樂卡帶 | — | 經同意至校園講課 |
💬經營商業採絕對禁止原則;兼課屬勞務性質,經事前報備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