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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職務行為效力如何?服務機關應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年終及考績獎金?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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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區辨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生消極資格的法律效果(免職)與「任用時」即有瑕疵(撤銷任用)的不同。考生應先定性本件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項前段予以「免職」,再依免職處分「向將來失效」的行政法基本原理,推導出免職生效前的職務行為有效,且已領取之對價(獎金)不構成不當得利,無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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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取得外國國籍,其免職生效前之職務行為效力為何?機關得否追還其已領取之獎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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