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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由於近年來國人生育率日益降低,影響社會人口結構與未來國家之生產力,內政部兒童局為積極鼓勵生育,設若訂定「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要點」,規定申請婦女生育津貼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1. 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未婚婦女,則僅能領取最高百分之五十之生育津貼;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排富條款);3. 不具備依其他法令不得領取津貼補助之事由。未婚甲女因遭性侵害產下一子,知悉兒童局有此項補助,即依要點之規定向兒童局申請補助,卻遭駁回,其理由為,因性侵產子違反善良風俗,不符合要點補助之精神,因此不予補助。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訂定排富條款限制生育津貼之請領,是否違反平等原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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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給付行政中設置「排富條款(財產/收入作為分類標準)」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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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給付行政措施中設置「排富條款」(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標準),是否違反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女認為,兒童局作出拒絕其申請之決定前,並未給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法律正當程序,該項決定違法應予撤銷。此外,甲女認為僅以兒童局自訂之補助要點規範婦女生育津貼事項,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此類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試評論甲女之看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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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行政程序與行政法總論的核心爭點,配分高達30分,必須詳細論述: 爭點 1:駁回「授益處分之申請」,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之事前陳述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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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上「陳述意見」之適用範圍,以及給付行政領域中「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須分別針對甲女之兩項主張予以評論。 【甲女主張未給予陳述意見違法部分】

小題 (二)

若甲女合乎申請補助之資格,但由於其未婚生子,因此兒童局僅同意補助百分之五十之生育津貼。甲女認為對於已婚婦女與未婚婦女生育津貼之不同規定,違背鼓勵生育之目的;且此項差別待遇並無正當理由,違背平等原則之要求。試評論甲女之看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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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給付行政中的差別待遇(以婚姻狀態作為分類標準)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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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行政機關以「婚姻關係之有無」作為生育津貼發放數額之差別待遇標準,是否具備合理之正當理由而符合平等原則。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