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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某國立大學(以下簡稱甲校)為培養原住民族學術人才,並期待畢業生能夠回饋原住民族之發展,故設立大學部之「原住民族法律學系」,於單獨招生簡章中明文規定報考資格「限原住民族學生」。非原住民之高中應屆畢業生某乙(以下簡稱乙生),擬報考該系,但甲校告知資格不符。 乙生認為自己僅因非原住民之身分,而無法報考甲校原住民族法律學系,主張甲校此等規定,限制其受教育之權利,且屬依據種族身分而分類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您是甲校之法律顧問,請說明本件爭議之爭點,正反方面之實務見解,以及該規定是否合憲。(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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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平等權之違憲審查操作,特別是針對「優惠性差別待遇(積極平權措施)」的合憲性探討。核心爭點為「100%保留給特定種族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答題必須展現正反論辯能力:合憲的觀點可援引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目的;違憲的觀點應指出「絕對配額(完全排除他族)」可能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必須明確帶出審查基準(如中度審查),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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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核心爭點在於:甲校基於種族身分(原住民),於單獨招生中設立100%保留名額(絕對配額),完全排除非原住民學生報考特定科系,是否構成違憲之差別待遇,而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得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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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公立大學招生簡章(行政規則或自治法規)違憲時,人民如何尋求救濟」。考生須清楚區分「行政爭訟」與「憲法救濟」兩個不同階段。第一步先論述對招生處分不服的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普通法院之附帶審查);第二步再論述窮盡救濟途徑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之抽象規範審查)。⚠️ 常見錯誤:未考慮本題時空背景為 103 年,誤用現行《憲法訴訟法》而非當時適用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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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人民因公立大學拒絕報考而受不利益時,應如何依序透過一般爭訟程序及憲法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區別行政法院與司法院大法官對法規之審查權限。 【法條依據】

📜 參考法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7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