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題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 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 15 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 28 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 15 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 28 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小題 (三)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大學自治(學術自由) vs. 學生受教育權」的衝突衡平,以及法院「判斷餘地」的審查密度。思考重點:丙師的扣考規定與不給補考,是否構成違法濫權?1. 法律依據:大學法授權大學自訂學則(大學自治)。乙校學則第15條明定授權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第28條明定補考須「因重病或特別事故核准」。2. 涵攝:甲生僅以「自己在家認真讀」為由缺課5次,且未達第28條重病標準。丙師行使考核評量之裁量權,並未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基於錯誤事實。3. 結論:法院尊重教師與大學之專業判斷(判斷餘地)適法妥當,甲生受教育權並未受違憲侵害。⚠️ 答題提醒:必須寫出「大學自治」、「成績評量屬專業判斷(判斷餘地)」等關鍵詞,並運用題目中「甲生在家自修」此事實來反駁甲生。
小題 (一)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學生權利救濟與特別權力關係突破」。看到學生不服學校措施(扣考、不及格),一定要引用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與第684號解釋(本題考試當時為105年,尚無釋字第784號,故以684號為核心)。思考路徑:扣考與50分評價,是否侵害甲生之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答案是肯定的,因必修不及格導致延畢。因此,私立大學在此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甲生窮盡校內申訴後,得提起行政爭訟。⚠️ 常見錯誤:未點出私立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地位,以及漏引大法官解釋。
小題 (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與「訴訟類型」。1. 被告是誰?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後,被告為「原處分機關」。私立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行政機關。故被告為「乙校」。2. 訴訟類型為何?甲生不只希望撤銷駁回的決定,他實質上要的是「准予補考」這個行政措施。因此,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 陷阱:不要把教育部或丙師當作被告;不要只寫撤銷訴訟,忽略了甲生需要學校作成准予補考的積極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