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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教育部擬在不修改現行法規之前提下,試辦「大學自主治理方案」,計畫將原教育部依法對大學監督之部分事項(如新增系所之核准、年度預算之核可等 8 項),以行政契約方式與甲、乙二國立大學簽訂附條件及負擔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契約」,轉由該二國立大學以內部控管機制自行嚴格控制,教育部僅進行嗣後之形式上備查程序。該附條件及負擔分別為:1.條件:如立法院另行修法或立法,致無法繼續辦理或大學之行為違法無效或經撤銷,則試辦結果溯及既往失效,一切措施回復原狀;2.負擔:大學必須設自主治理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外部成員,並達一定比例、定期接受教育部評鑑試辦之成效,以決定是否提前解約或續約。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當前國立大學欲增設新系(所)或學院,除必須經校內程序審議通過外,尚必須經教育部核准。請問:教育部此一核准與否之控管程序,是否與憲法保障大學學術自由及大學自主之精神相符?(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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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主要探討國家(教育部)對大學增設系所之事前核准機制,是否過度干預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確立「系所增設」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接著點出大學自主的界線(國家資源分配與宏觀調控),藉此進行利益衡量,得出教育部保留核准權具備正當性的初步結論。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必須限縮教育部的「審查密度」,區分外部資源審查與內部學術審查,才能得出完整且具層次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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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教育部對國立大學增設系所之事前核准機制,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為本題首要釐清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在我國行政法制上是否容許教育部與國立大學簽訂此種行政契約?其原因何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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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辨識出本題的兩大核心爭點:第一,國立大學的法律地位為何?是否具備行政契約的當事人能力?第二,教育部(上級監督機關)與國立大學(下級受監督主體)之間,能否以「行政契約」替代傳統的「高權監督」? 在論述順序上,請直接以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破題,確立行政契約的容許性作為大前提。接著,務必援引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解釋,論證國立大學在大學自治範圍內具有相當於權力主體之地位與當事人能力。最後,說明現代行政法理為追求彈性與效能,容許機關間以「協調性行政契約」替代單向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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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國立大學是否具備締結行政契約之當事人能力,以及教育部與受其監督之國立大學間,得否以行政契約替代傳統之高權監督方式。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教育部與甲、乙二國立大學簽訂「大學自主治理試辦契約」,將教育部原依法對大學監督之部分事項,轉由該二國立大學以內部控管機制自行嚴格控制,教育部僅進行嗣後之形式上備查程序。教育部此舉是否有違反憲法第 162 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之疑慮?請從憲法該條之規定意旨分析闡釋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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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論:放寬監督密度符合憲法意旨,但未修法逕簽契約恐違行政法。 在構思本題時,你應先辨識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核心爭點為憲法第162條「依法監督」與大學自治之界線;附帶爭點則是未修法即變更法定職權的行政法問題。論述順序上,先以高度濃縮的釋字第380號及第450號解釋確立合法性監督之大前提,接著直接躍進至本案事實的涵攝,點出降低監督密度符合憲法意旨,最後再以附帶爭點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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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教育部放寬監督密度實質不違憲,惟未修法即讓渡職權恐違依法行政;本題即探討以行政契約改為事後備查,是否違反憲法第162條規定。 二、法規範: (一)按憲法第162條及第11條規定,揆諸司法院釋字第380號及第450號解釋意旨,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非屬絕對,須符法律保留原則,且受大學自治原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