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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四 題

📖 題組:
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公告科目之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各高中始得選用。假設有 A 出版社依教育部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有高中歷史教科用書一套。A 出版社自認其教科用書不僅符合規定,而且內容精彩,無須審定,於是直接提供給多所高中選用。然各該高中都以其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A 出版社認為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無意進行相關爭訟;又鑑於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期限迫近,A 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暫時處分: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有關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應暫時停止適用;⑵教育部應通令各高中不得以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⑶各高中不得以 A 出版社之系爭歷史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請問: ㈠在程序上,A 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那些理由?(20 分) ㈡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20 分) ㈢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 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30 分) ㈣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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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角色扮演」憲法申論題。看到這種題目,你的大腦必須立刻切換視角:你現在不是中立的大法官,也不是幫A出版社喊冤的律師,你是「教育部的訴訟代理人」。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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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並與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相結合,形成高中正式教科書進入校園前之審定制度。其雖限制出版社將其書稿作為高中正式教科書提供選用之自由,並涉及憲法第11條出版、言論自由,但本題限定從教育部防禦立場,應論證該限制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2. 附帶爭點:國家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基於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之保障,以及憲法第158條、教育基本法所揭示之教育目的,得否對正式教材品質、課程綱要符合性及教育中立為必要監督;並應區分高中教育與受大學自治高度保障之大學教育。
  3.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A出版社編纂、出版歷史教材,固屬出版與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小題 (一)

在程序上,A 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那些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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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種附帶多個子題的綜合型考題,第一步一定要看清楚各子題的界線。本題(一)明確限定在程序上,且要求你站在 A 出版社的角度去說服大法官受理。這意味著你不能只客觀地下結論說未經訴訟所以不受理,而是要扮演 A 出版社的律師,在現有法制下提出最有利的程序論證;但也不能捏造一個實務上已普遍承認的直接聲請例外。

  1. 核心爭點一:未窮盡救濟途徑、未經訴訟,如何嘗試說服受理?(佔答題篇幅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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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程序上主要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人民或法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補充性原則及其突破主張:A 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尚無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形式上不符合人民聲請之通常要件;A如欲說服受理,必須主張本案屬一般救濟無實效、具高度憲法重要性與急迫性的極端個案,應目的性限縮補充性原則。
  2. 暫時處分之程序前提與核發要件:A 出版社須先說明本案聲請至少非顯不合法、已成為憲法法庭繫屬案件,再釋明本件具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且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之不利益。

小題 (二)

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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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鑑別度極高的「憲法訴訟制度」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分析題目問什麼。題目特別強調:『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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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暫時處分權限之制度性界線」。

  1. 核心爭點:憲法法庭得否僅能宣告法規範暫時停止適用?或得否進一步作成命主管機關、特定學校暫時不適用系爭審定要件之處分?亦即憲法審查與一般行政訴訟之制度分工。
  2. 附帶爭點:大法官宣告法規範暫時停止適用,以及為必要附隨執行性處分之權限基礎與界線。

小題 (三)

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 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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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角色扮演型」憲法實體違憲審查題。考生看到本題時,第一步必須意識到題目的特殊要求:『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得主張的違憲理由』。這代表你不能寫出一篇四平八穩、正反並陳的客觀審查報告,而是要化身為 A 出版社的訴訟代理人,全力攻擊「教科用書事前審定制度」的違憲之處。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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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命題在於 A 出版社得如何主張「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違憲。爭點層次如下: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審定規定,是否構成對憲法第 11 條「言論、著作及出版自由」之「事前審查」或至少事前限制?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23條則要求限制基本權須為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所必要。
  2. :系爭規定限制各高中選用未經審定之教科書,是否過度侵害 A 出版社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營業自由」及其著作、出版成果之財產利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釋字第514號並明示人民營業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 參考法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1 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9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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