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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A 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八蛋」。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認為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侵害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意旨,欲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說服法院聲請釋憲?(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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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基本權違憲審查」結合「訴訟法/釋憲程序」的實例題。看到題目,首先要確認你的『身分』與『任務』:你是甲的辯護律師,任務是『說服受訴法院法官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這代表你的論述必須緊扣兩個層次:第一、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是什麼?第二、刑法第140條為何違憲?(這是重點)。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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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界線與國家法益之衝突。身為甲之辯護律師,應向受訴法院提出以下爭點以促其聲請釋憲:

  1. 附帶爭點:受訴法院法官聲請憲法法庭作違憲審查之要件為何?

小題 (二)

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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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訴訟類型與請求權基礎」結合的實例題。請跟著我的步驟來拆解:

  1. 【先抓目標與行為定性】:題目問甲想要把「市政府網站上的新聞稿移除」,第一步你要先思考「發布新聞稿」在行政法上的性質是什麼?它有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嗎?如果沒有,那它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事實行為?這是決定後續訴訟類型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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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人民遭受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侵害時之救濟途徑。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甲請求移除新聞稿之「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與「實體請求權基礎」(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為何。

小題 (三)

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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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救濟法」與「憲法基本權」結合的綜合題。看到題目,請先冷靜下來拆解事實:甲被驅離、甲在臉書罵人(刑法公然侮辱)、市長乙用『官方身分在官網』發布新聞稿罵甲王八蛋。題目的問號聚焦在最後一段:甲欲針對『新聞稿』請求『官網公開道歉』。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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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核心爭點有三:

  1. 市長利用市府官網發布新聞稿之行為定性與應提起之「訴訟類型」。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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