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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公告科目之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各高中始得選用。假設有 A 出版社依教育部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有高中歷史教科用書一套。A 出版社自認其教科用書不僅符合規定,而且內容精彩,無須審定,於是直接提供給多所高中選用。然各該高中都以其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A 出版社認為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無意進行相關爭訟;又鑑於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期限迫近,A 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暫時處分: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有關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應暫時停止適用;⑵教育部應通令各高中不得以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⑶各高中不得以 A 出版社之系爭歷史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請問: ㈠在程序上,A 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那些理由?(20 分) ㈡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20 分) ㈢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 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30 分) ㈣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在程序上,A 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那些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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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種附帶多個子題的綜合型考題,第一步一定要「看清楚各子題的界線」。本題(一)明確限定在「程序上」,且要求你「站在 A 出版社的角度」去說服大法官受理。這意味著你不能客觀地直接下結論說「不合法,駁回」,而是要扮演 A 出版社的律師,想盡辦法在現有法制下尋求「例外突破口」。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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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在程序上主要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釋憲聲請之「補充性原則(窮盡救濟途徑)」之例外:A 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如何說服大法官例外受理?

小題 (二)

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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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鑑別度極高的「憲法訴訟制度」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分析題目問什麼。題目特別強調:『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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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之法律爭點為「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暫時處分權限之制度性界線」。

  1. 核心爭點:大法官得否作為第一審法院,直接命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或命第三人(學校)為特定行為?亦即憲法審查與一般行政訴訟之制度分工。

小題 (三)

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 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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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角色扮演型」憲法實體違憲審查題。考生看到本題時,第一步必須意識到題目的特殊要求:『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得主張的違憲理由』。這代表你不能寫出一篇四平八穩、正反並陳的客觀審查報告,而是要化身為 A 出版社的訴訟代理人,全力攻擊「教科用書事前審定制度」的違憲之處。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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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命題在於 A 出版社得如何主張「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違憲。爭點層次如下:

  1. 【核心爭點】: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審定規定,是否構成對憲法第 11 條「出版自由」之「事前審查」?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小題 (四)

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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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角色扮演」憲法申論題。看到這種題目,你的大腦必須立刻切換視角:你現在不是中立的大法官,也不是幫 A 出版社喊冤的律師,你是「教育部的訴訟代理人」。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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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規定高中教科用書須經「事前審定」,此種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本題限定從教育部防禦之立場論證其合憲性)。
  2. 附帶爭點:國家在高中(中等教育)階段之「國家教育權」行使,與學生「受教權」保障之間的關聯性,以及中等教育與大學教育在憲法保障上的差異。

📜 參考法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1 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9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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