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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醫院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民國(下同)103年間違反有關規定,先後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予以違約記點,共達3次,但 A 醫院對此3次記點均未提起救濟。同年12月間 A 醫院再有違反,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第2款規定,予以停約一個月(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月31日止)。104年11月間,A 醫院又因違反有關規定,經健保署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終止特約1年(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嗣 A 醫院於106年1月間向健保署申請特約,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 A 醫院不予特約。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如 A 醫院於103年12月20日收到停約一個月之通知後,對其遭受停約一個月之處置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未獲救濟,104年3月間欲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應為何?如 A 醫院於對其遭受停約1個月之行政訴訟程序中,始主張之前記點3次之違法性,行政法院應否一併審查?(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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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健保法規與行政訴訟」結合題,考點層次分明,但設下了極具殺傷力的「時間陷阱」。 首先,看到題目後如何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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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訴訟類型選擇):健保署「停約一個月」之性質為何?且A醫院於停約執行完畢後始提起訴訟,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小題 (二)

如 A 醫院對健保署上述不予特約之通知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該不予特約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A 醫院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請分析各種可能選擇之訴訟類型,並明示所採見解與理由)(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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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健保特約」行政法綜合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前面落落長的時間軸(103年記點、104年停約、105年終止特約)給嚇到或帶偏。請仔細看【問題】的最後兩句話:『該不予特約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A醫院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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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時間軸雖涉及A醫院於103年至105年間之違規與裁罰紀錄,然依題意,本題「核心爭點」在於:106年1月健保署對A醫院作成「不予特約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究為行政處分或單純拒絕締約之意思表示?以及基於前開定性,A醫院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至於前階段之記點、停約與終止特約之合法性,非本題所問,合先敘明。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如 A 醫院主張其相關違反規定之行為,已分別遭受停約1個月、終止特約1年之處罰;健保署又決定不予特約,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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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我們在考場上看到「一行為不二罰」的抗辯時,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很多考生會立刻跳進去分析『這到底是一個行為還是多個行為』,如果你這樣寫,這題的分數就直接飛走了! 這題的核心在考驗你的『爭點層次感』。要主張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大前提是什麼?前提是行政機關所下達的處置必須是『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如果連行政罰都不是,根本連討論一行為不二罰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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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健保署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對A醫院作成「不予特約」之決定,以及先前之「停約」、「終止特約」措施,是否屬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進而有無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 附帶爭點:A醫院自103年至104年間之多次違規,是否為「一行為」?

📜 參考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條第1項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5、7、36、38、40、48條 行政罰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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