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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公司自民國 99 年 3 月起承租乙所有之土地,設立 A 工廠,生產化學產品五氯酚。嗣因某醫療機構發現 A 工廠附近居民血液戴奧辛含量平均值高於一般正常水準,主管機關丙市政府於 102 年 3 月 1 日派員對該筆土地進行污染調查,認定該工廠製造五氯酚所生事業廢棄物含戴奧辛,且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甲公司未依當時有效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理其事業廢棄物,致其廠區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相關主管機關乃依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於 103 年間先後公告該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丙市政府繼而依土污法第 15 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 103 年 12 月 1 日以 A 函依同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限期乙及甲公司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於該筆土地周遭設置圍籬,避免污染擴大危害民眾健康。乙及甲公司均不予理會,丙市政府乃於 104 年 2 月 1 日以 B 函依土污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乙及甲公司各處新臺幣 20 萬元之罰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對 A 函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認丙市政府同時命乙及甲公司設置圍籬,其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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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 15 分的行政法實例題,我們先深呼吸。這題表面上考的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但其實骨子裡考的是傳統行政法學理中的核心考點:「警察責任(危險排除責任)之競合與選擇裁量」。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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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行政機關對於污染行為人與污染土地關係人併存時,同時命兩者負擔設置圍籬之危險排除義務,是否構成裁量瑕疵?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乙對 A 函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嗣對 B 函不服,主張因 A 函違法,故 B 函據以科處罰鍰亦屬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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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行政處分效力」考題,配分僅有 10 分,意味著考驗你的「爭點精準度」與「答題速度」。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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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對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之前處分(A函),得否於針對後處分(B函)之救濟程序中,附帶主張前處分違法而要求撤銷後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土污法係於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施行,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如甲公司生產五氯酚之行為發生於 74 年至 87 年間,且違反當時之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定。丙市政府於 102 年間始調查發現,以 C 函援引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土污法第 53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同條第 2 項規定,命甲公司設置圍籬。甲公司對 C 函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土污法第 53 條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請求承審法官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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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行政法綜合考題,測驗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熟悉度,以及對法治國原則中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的涵攝能力。 看到題目中的幾個關鍵字:「74年至87年間的行為」、「89年施行、99年修正的土污法」、「違反當時廢清法」、「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司法院釋字第7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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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53條,使土污法施行前已發生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同法第15條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使甲公司請求承審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主張有理由。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第 12 條、第 15 條、第 38 條、第 53 條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法制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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