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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礦區位於某山坡地,總面積達 500 公頃,由 A 公司於民國(下同)65 年取得採礦權,85 年經申請核准展限 20 年。104 年底,A 公司向經濟部再度申請展限,經濟部於 105 年 1 月核准展限 10 年。居住於甲礦區下方 200 公尺處之原住民 B,認為甲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始得核准展限;且 A 公司採礦面積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83 年 12 月制定公布)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規模,亦應另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核准。B 認為經濟部上述核准展限違法,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B 認為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環評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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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與亞泥礦權展限爭議高度相似的改編題。這題只有 10 分,是第二試申論題中的子題,所以答題策略必須是「快、狠、準」。 首先,看到題目問「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你的腦海中要立刻浮現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確認訴訟(第6條)等常考選項。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爭點與區分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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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經濟部核准礦業權展限處分,若分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以及原住民B應分別對此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另有 C 環保團體認為經濟部在環評法制定公布之後,未經環評程序通過,仍繼續核准 A 公司於甲礦區採礦(包括 85 年之第一次展限及 105 年之第二次展限),明顯違反環評法規定。C 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 22 條規定,命 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環保署於接到 C 之陳情函後 3 個月,仍置之不理,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如可,其訴訟類型為何?又 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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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行政訴訟法與環境法結合的經典實例題,你需要在腦中立刻啟動「行政訴訟類型選擇」與「當事人適格」的審查體系。這題有30分,必須清楚區分層次。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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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公益團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提起民眾訴訟之合法性及訴訟類型定性,以及個人(鄰人)是否具備環評法第23條所稱「受害人民」之訴訟適格並得提起相同訴訟。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在 B 對經濟部之行政訴訟中,假設經濟部提出下列主張,能否成立?
1. A 公司在 65 年即取得甲礦區之採礦權,環評法與原基法分別於 83 年及 94 年才制定公布,都是在 A 公司取得採礦權之後;且 A 公司之採礦權於 85 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故上述兩部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 A 公司於 65 年即已取得之採礦權。(30 分)
2. 經濟部核准 A 公司展限是否應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均與 B 之個人權利無關,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10 分)
3. 原基法第 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而未同時保障同一土地內之「非原住民」人民,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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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閱卷委員。這題可視為參考「亞泥展限案」所設計,作答時必須精準掌握法理與實務見解。以下是本題的拆解思路與作答指引: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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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經濟部主張1: 一、爭點 經濟部核准礦業權展限,適用展限時有效之環評法與原基法,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 參考法條

礦業法第 27, 31, 38, 57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14, 22, 23 條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1 條
📝 礦業展限救濟分析
💡 區分處分違法與無效之法律效果,並對應正確行政訴訟類型。
比較維度 違反原基法第21條 VS 違反環評法第14條
瑕疵性質 違法得撤銷 — 法律明定無效
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 確認無效訴訟
先行程序 須經訴願程序 —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瑕疵程度決定訴訟類型:明文無效提確認訴訟,一般違法提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法律明文無效選確認,一般程序違法選撤銷;撤銷先經訴願,確認先找機關。
⚠️ 常見陷阱:易忽略環評法第14條屬「法律明文無效」,而非僅一般得撤銷之瑕疵;另易忘記確認訴訟之先行程序。
第三人訴訟權能 行政處分之效力與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6條先行程序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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