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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礦區位於某山坡地,總面積達 500 公頃,由 A 公司於民國(下同)65 年取得採礦權,85 年經申請核准展限 20 年。104 年底,A 公司向經濟部再度申請展限,經濟部於 105 年 1 月核准展限 10 年。居住於甲礦區下方 200 公尺處之原住民 B,認為甲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始得核准展限;且 A 公司採礦面積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83 年 12 月制定公布)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規模,亦應另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核准。B 認為經濟部上述核准展限違法,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B 認為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環評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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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改編自真實重大案件(亞泥案)的考題。這題只有 10 分,是第二試申論題中的「子題」,所以我們的答題策略必須是「快、狠、準」。 首先,看到題目問「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你的腦海中就要立刻浮現《行政訴訟法》的三把斧頭:撤銷訴訟(第4條)、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確認訴訟(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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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行政處分違反不同法規時的效力狀態判定(得撤銷 vs. 自始無效)」,進而決定應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附帶爭點為原住民 B 身為非處分相對人,其提起訴訟的適格基礎(第三人訴訟)。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如另有 C 環保團體認為經濟部在環評法制定公布之後,未經環評程序通過,仍繼續核准 A 公司於甲礦區採礦(包括 85 年之第一次展限及 105 年之第二次展限),明顯違反環評法規定。C 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 22 條規定,命 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環保署於接到 C 之陳情函後 3 個月,仍置之不理,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如可,其訴訟類型為何?又 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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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行政訴訟法與環境法結合的經典實例題,我們要在腦中立刻啟動『行政訴訟類型選擇』與『當事人適格』的審查體系。這題有30分,必須清楚區分層次。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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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環境保護之民眾訴訟機制,核心爭點有二:其一為公益團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提起民眾訴訟之合法性及「訴訟類型之定性」;其二為個人(鄰人)主張同法提起民眾訴訟時,是否具備「受害人民」之訴訟適格(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在 B 對經濟部之行政訴訟中,假設經濟部提出下列主張,能否成立? 1. A 公司在 65 年即取得甲礦區之採礦權,環評法與原基法分別於 83 年及 94 年才制定公布,都是在 A 公司取得採礦權之後;且 A 公司之採礦權於 85 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故上述兩部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 A 公司於 65 年即已取得之採礦權。(30 分) 2. 經濟部核准 A 公司展限是否應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均與 B 之個人權利無關,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10 分) 3. 原基法第 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而未同時保障同一土地內之「非原住民」人民,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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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閱卷委員。這題是改編自極度著名的「亞泥展限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5號判決),測驗你對「行政法上時間效力」、「保護規範理論」以及「憲法平等原則」的綜合掌握。以下是本題的拆解思路: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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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案涉及三個層次的爭議,依序為實體法理、訴訟要件及憲法原則:

  1. [核心爭點] 礦業權「展限」之法律性質為何?適用新法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針對經濟部主張1)

📜 參考法條

礦業法第 27, 31, 38, 57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14, 22, 23 條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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