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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原住民甲與乙比鄰而居住於 A 縣。A 縣 B 鄉 C 段360-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森林區林業用地,原登記面積為500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甲於民國105年1月申請於系爭土地設定農育權,經 A 縣政府於同年3月准予設定登記,之後甲於民國111年6月,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經 A 縣政府於同年10月准予登記。乙的母親於民國112年1月去世,乙在為繼承登記時,始發現系爭土地上有甲之所有權登記。乙認為甲無長期耕種使用系爭土地之事實,因該土地實際上是由其母親耕種使用,並提出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該契約期間為民國70年至95年,其出租人為甲之父親(具有原住民身分),承租人為乙之母親(具有原住民身分),故甲應係以違法方式取得農育權與所有權登記。請問: (一)若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應如何依據行政程序法,請求 A 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30分) (二)續上題,若 A 縣政府駁回乙之請求,乙循行政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請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30分) (三)若甲於民國111年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前,A 縣政府基於防災需求,欲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山林救災設施之用,申請撥用,經上級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核定撥用。甲因此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其對撥用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欲提起法規範違憲審查之憲法訴訟時,得主張何種違憲理由?(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應如何依據行政程序法,請求 A 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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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給出的線索。題目明確給出一個大前提:「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這句話在行政法的世界裡就是個超級大的霓虹燈,直接指向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當一個處分不能再提訴願、行政訴訟時,人民還有什麼救濟管道?這就是本題的核心。 在論述順序上,請依循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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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於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再開,並請求A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續上題,若 A 縣政府駁回乙之請求,乙循行政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請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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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憲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經典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仔細看清楚題目的限制條件:題目要求「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出發,說明「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 首先,你要學會辨識爭點。本題可以分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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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乙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甲之所有權登記時,基於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甲於民國111年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前,A 縣政府基於防災需求,欲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山林救災設施之用,申請撥用,經上級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核定撥用。甲因此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其對撥用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欲提起法規範違憲審查之憲法訴訟時,得主張何種違憲理由?(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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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結合「原住民法」與「憲法訴訟法(法規範違憲審查)」的進階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慌,我們先把焦點放在:「甲到底失去了什麼?是誰、用什麼規範讓這個期待落空?」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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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甲於撥用前既已取得農育權並具備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之法定地位,系爭撥用法規範阻斷其取得所有權之可能,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並應結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加以評價。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法制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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