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原住民甲與乙比鄰而居住於 A 縣。A 縣 B 鄉 C 段360-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森林區林業用地,原登記面積為500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甲於民國105年1月申請於系爭土地設定農育權,經 A 縣政府於同年3月准予設定登記,之後甲於民國111年6月,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經 A 縣政府於同年10月准予登記。乙的母親於民國112年1月去世,乙在為繼承登記時,始發現系爭土地上有甲之所有權登記。乙認為甲無長期耕種使用系爭土地之事實,因該土地實際上是由其母親耕種使用,並提出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該契約期間為民國70年至95年,其出租人為甲之父親(具有原住民身分),承租人為乙之母親(具有原住民身分),故甲應係以違法方式取得農育權與所有權登記。請問: (一)若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應如何依據行政程序法,請求 A 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30分) (二)續上題,若 A 縣政府駁回乙之請求,乙循行政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請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30分) (三)若甲於民國111年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前,A 縣政府基於防災需求,欲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山林救災設施之用,申請撥用,經上級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核定撥用。甲因此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其對撥用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欲提起法規範違憲審查之憲法訴訟時,得主張何種違憲理由?(40分)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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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給出的線索。題目明確給出一個大前提:「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這句話在行政法的世界裡就是個超級大的霓虹燈,直接指向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當一個處分不能再提訴願、行政訴訟時,人民還有什麼救濟管道?這就是本題的核心。\n\n【爭點辨識與區分】\n1. 核心爭點(佔答題篇幅80%):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再開」。乙作為第三人,能否依據第128條申請再開?題目給的「70年至95年租賃契約」與「112年1月母親去世始發現」這些事實,能否涵攝進第128條的法定要件(發現新證據、無重大過失、期間)?\n2. 附帶爭點(佔答題篇幅20%):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很多同學會直覺寫「請求行政機關依第117條撤銷」,但請注意,人民對第117條有沒有「主觀公權利」(請求權)?乙的當事人適格(利害關係人)也需要簡要交代。\n\n【論述順序建議】\n第一步:先定性A縣政府111年10月准予甲所有權登記的行為(授益行政處分),並確認乙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n第二步:簡要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請求權基礎(附帶爭點)。\n第三步:火力全開論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核心爭點),把法條要件拆解,並「一一對應」題目給的具體時間點與證據進行涵攝。\n第四步:得出最終結論,說明乙的具體做法。\n\n【⚠️ 常見錯誤與陷阱】\n1. 錯把「第117條」當作人民的權利:大寫特寫乙可以「請求」機關依第117條撤銷,未指出第117條僅是發動機關職權的「促請」,這在閱卷時會被認為基本觀念不清楚。\n2. 涵攝太空泛:寫了第128條「發現新證據」,卻沒有把題目中「70年至95年的租賃契約」、「112年1月母親過世才發現」這兩個關鍵事實寫出來代入法條,這樣拿不到高分。\n3. 忽略第三人效力處分:忘記說明乙雖然不是該處分(發給甲所有權)的相對人,但作為利害關係人(第三人),亦有適用第128條的餘地。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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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憲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經典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仔細看清楚題目的『限制條件』:題目要求『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出發,說明『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這意味著你不能只單純丟出行政訴訟法的法條,必須要有憲法層次的論述,否則將痛失一半的分數。 【爭點辨識】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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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結合「原住民法」與「憲法訴訟法(違憲審查)」的進階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慌,我們先把焦點放在:『甲到底失去了什麼?是誰、用什麼規範剝奪的?』 【爭點辨識與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