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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原住民甲與乙比鄰而居住於 A 縣。A 縣 B 鄉 C 段360-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森林區林業用地,原登記面積為500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甲於民國105年1月申請於系爭土地設定農育權,經 A 縣政府於同年3月准予設定登記,之後甲於民國111年6月,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經 A 縣政府於同年10月准予登記。乙的母親於民國112年1月去世,乙在為繼承登記時,始發現系爭土地上有甲之所有權登記。乙認為甲無長期耕種使用系爭土地之事實,因該土地實際上是由其母親耕種使用,並提出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該契約期間為民國70年至95年,其出租人為甲之父親(具有原住民身分),承租人為乙之母親(具有原住民身分),故甲應係以違法方式取得農育權與所有權登記。請問: (一)若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應如何依據行政程序法,請求 A 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30分) (二)續上題,若 A 縣政府駁回乙之請求,乙循行政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請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30分) (三)若甲於民國111年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前,A 縣政府基於防災需求,欲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山林救災設施之用,申請撥用,經上級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核定撥用。甲因此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其對撥用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欲提起法規範違憲審查之憲法訴訟時,得主張何種違憲理由?(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續上題,若 A 縣政府駁回乙之請求,乙循行政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請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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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憲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經典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仔細看清楚題目的限制條件:題目要求「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出發,說明「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 首先,你要學會辨識爭點。本題可以分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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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乙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甲之所有權登記時,基於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參加。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應如何依據行政程序法,請求 A 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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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給出的線索。題目明確給出一個大前提:「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這句話在行政法的世界裡就是個超級大的霓虹燈,直接指向行政處分的「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當一個處分不能再提訴願、行政訴訟時,人民還有什麼救濟管道?這就是本題的核心。 在論述順序上,請依循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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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於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再開,並請求A縣政府撤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甲於民國111年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前,A 縣政府基於防災需求,欲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山林救災設施之用,申請撥用,經上級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核定撥用。甲因此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其對撥用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欲提起法規範違憲審查之憲法訴訟時,得主張何種違憲理由?(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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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結合「原住民法」與「憲法訴訟法(法規範違憲審查)」的進階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慌,我們先把焦點放在:「甲到底失去了什麼?是誰、用什麼規範讓這個期待落空?」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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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甲於撥用前既已取得農育權並具備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之法定地位,系爭撥用法規範阻斷其取得所有權之可能,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並應結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加以評價。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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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分辨
📝 行政訴訟參加與聽審權
💡 訴訟結果影響第三人權益時,應命其參加以保障法定聽審權。
  • 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內涵包含正當法律程序與「法定聽審原則」,確保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獨立參加)規定,法院認訴訟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時,得依職權命其參加。
  • 實務見解(如釋字482、704號)強調,若判決將剝奪第三人既有權利(如土地所有權),法院負有使第三人參與訴訟之憲法義務。
  • 於涉及第三人效力處分之訴訟中,命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旨在賦予其獨立當事人地位以行使防禦權。
🧠 記憶技巧:判決害及第三人,職權命其獨參加,聽審保障是核心,訴訟權利才完整。
⚠️ 常見陷阱:漏掉「憲法層次」論述。題目要求從憲法角度切入,若僅寫出行政訴訟法第42條而未提正當程序與聽審權,將無法拿高分。
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新進行) 課予義務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行政訴訟之既判力與對世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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