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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機關為興建污水處理廠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乙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徵收並隨即執行徵收完畢。其後,甲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甄選程序,並於丙與丁兩家民間廠商間選定丙為最優先締約人,並與之締結污水處理廠之興建與營運契約。該污水處理廠於驗收完畢後,開始由丙營運。乙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雖認定該徵收處分違法,但撤銷該徵收處分反而會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乃駁回乙之訴訟,惟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徵收處分違法;乙提起上訴,亦經駁回確定。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認為行政法院裁判所根據之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違憲。於是向戊政黨立法院黨團提出陳情。戊政黨嗣後於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欲廢除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戊政黨預期該修正案無法表決通過,於是以戊政黨立法委員全體(其總人數超過現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求公決。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修正案經過立法院表決,但因另一庚政黨所屬立法委員,全數投下反對票,致該修正案未獲通過。於是戊政黨立法委員 36 人結合庚政黨立法委員 4 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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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程序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你,因為題幹雖然很長,前半段洋洋灑灑寫了土地徵收、BOT、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的「情況判決」,但這些主要都是背景故事(幌子)!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確實規定,撤銷違法處分若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且顯與公益相違背,行政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於主文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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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旨在探討立法委員於法案未經表決前,僅因預期無法通過即聲請釋憲,是否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以及法案表決未獲通過後,提案之少數立法委員能否與表決時投下反對票之其他立法委員共同連署,以符合法定聲請人數之門檻。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乙因該土地徵收處分違法,卻未獲撤銷,受有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損害,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乙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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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訴訟類型選擇」題。配分只有 15 分,代表考點非常集中,你必須做到「快、狠、準」。以下帶你拆解這題的思考層次與作答策略: 一、如何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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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於撤銷訴訟受情況判決確定後,欲向行政法院單獨請求因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丁針對甲選定丙之決定不服,主張甲於組成甄審委員會作成決定時,未依公開程序為之。因此丁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決定。甲則抗辯,此僅屬程序瑕疵,並不影響本件決定之結論,行政法院尚無庸撤銷該決定。對於丁與甲之爭執,何者有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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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題目,首先要冷靜!這題是整個大題組中的一個子題,所以在時間分配上,15分代表你只有大約15到18分鐘的作答時間,篇幅大約是一頁。因此,精準打擊爭點是拿高分的唯一法則。 請立刻啟動你的法感雷達,辨識以下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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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甲機關選定丙為最優先締約人之決定性質為何,以及甲機關組成甄審委員會未依法定公開程序為之,是否構成得撤銷該決定之程序瑕疵。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4 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法制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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