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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因共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經法院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乙兩人死刑確定。後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違憲,並同時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下略)」違憲,乙未提出聲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有關甲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部分,在程序上,請問大法官應否受理?其理由為何?又假設甲在聲請解釋同時,聲請大法官在作成本案解釋前,暫時停止甲本人及目前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所有死刑判決之執行;另暫時停止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及其他法律有關死刑部分規定之適用。請問大法官對此聲請,應(或得)如何決定?(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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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辨識:這是「憲法訴訟程序+暫時處分」題,不是死刑實體合憲性題。 在爭點辨識上,你可以區分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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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之受理要件,以及其聲請各項暫時處分是否具備法定要件,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假設大法官受理甲之本案聲請後,作成解釋宣告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有關科處死刑之部分規定違憲,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其效力。請問:依現行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在二年期限屆滿前,甲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其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應否重開程序或如何續行審理、裁判?在制度上,你認為此時應該給予甲如何之救濟,才符憲法意旨?(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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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時,首先要冷靜拆解三個層次:1. 二年期限屆滿前,甲有無救濟可能?2. 原因案件法院應如何處理?3. 制度上應給什麼救濟才符合憲法意旨? 在辨識爭點上,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法規被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的權利保障」。你要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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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法規範受違憲審查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於期限屆滿前有無個案救濟途徑,以及審理法院應如何續行程序,暨制度上應如何設計以符憲法保障生命權及訴訟權之意旨。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在二年期限屆滿前,乙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上,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又假設甲因有他案涉嫌觸犯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之相同行為,亦經法院審理中(下稱第二案),在第二案訴訟中,甲曾對法院主張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違憲,也告知法院甲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然第二案之審理法院仍依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死刑,該判決適於上述大法官解釋公布日之前一天確定。請問:依現行制度,甲能否援引上述大法官解釋而請求任何救濟?您認為此種情形應為如何之改進(包括立法及司法途徑),始符合憲法意旨?(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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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交錯」的綜合實例題,測驗大家對違憲審查效力,特別是定期失效、原因案件、非原因案件及現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理解。看到這題,不要急著寫,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首先,我們來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本題可以拆解為三個核心爭點,分別對應題目的三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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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非聲請人乙於法規範受違憲定期失效宣告時,對其已確定之案件有無救濟可能。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1.那如果對於判決中有明文引用刑法第33條死刑之刑責,此時用憲法訴訟法第61條,憲法法庭應受理嗎? 2.同上,如果有明文引用,則各級法院得否以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死刑違憲與否之審查?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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