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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因共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經法院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乙兩人死刑確定。後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違憲,並同時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下略)」違憲,乙未提出聲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有關甲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部分,在程序上,請問大法官應否受理?其理由為何?又假設甲在聲請解釋同時,聲請大法官在作成本案解釋前,暫時停止甲本人及目前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所有死刑判決之執行;另暫時停止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及其他法律有關死刑部分規定之適用。請問大法官對此聲請,應(或得)如何決定?(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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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你,這是一題標準的「憲法訴訟程序題」,但同時也是一個巨大的「陷阱題」!

  1. 【辨識爭點與避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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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憲法訴訟之程序要件及暫時處分之審查,並無涉死刑實體違憲與否之判斷。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一:甲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是否符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之要件?(涉及「重要關聯性理論」之適用)

小題 (二)

假設大法官受理甲之本案聲請後,作成解釋宣告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有關科處死刑之部分規定違憲,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其效力。請問:依現行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在二年期限屆滿前,甲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其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應否重開程序或如何續行審理、裁判?在制度上,你認為此時應該給予甲如何之救濟,才符憲法意旨?(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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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10年的憲法申論題,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的三個層次:1.期限屆滿前甲有無救濟可能? 2.法院應如何處理? 3.制度上該給什麼救濟才符合憲法意旨? 這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法規被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的權利保障」。大法官宣告違憲卻給立法者兩年的修法緩衝期(定期失效),這在客觀上維持了法秩序安定,但主觀上對辛苦打官司聲請釋憲的「甲」公平嗎?這正是本題要測驗的法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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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法規範受違憲審查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之訴訟權保障與法院之審理方式」。

  1. 核心爭點一:原因案件聲請人(甲)於定期失效之過渡期間內,得否提起特別救濟(釋字第725、741號解釋之適用)?法院應如何處置?

小題 (三)

在二年期限屆滿前,乙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上,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又假設甲因有他案涉嫌觸犯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之相同行為,亦經法院審理中(下稱第二案),在第二案訴訟中,甲曾對法院主張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違憲,也告知法院甲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然第二案之審理法院仍依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死刑,該判決適於上述大法官解釋公布日之前一天確定。請問:依現行制度,甲能否援引上述大法官解釋而請求任何救濟?您認為此種情形應為如何之改進(包括立法及司法途徑),始符合憲法意旨?(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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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交錯」的綜合實例題,測驗大家對大法官解釋效力(特別是過渡期、非原因案件的效力)的理解。看到這題,不要急著寫,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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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違憲審查決定之客觀與主觀效力,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非聲請人(乙)於法規範受「違憲定期失效」宣告時,對其已確定之案件有無救濟可能?

📜 參考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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