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在臉書上發生口角,甲寫下:「你的留言,只能用無腦加混杖忘拔旦形容」,乙則以「你腦殘、龜孫子啊」回應。兩則留言均有數以百計的網民按讚或笑臉。甲認為乙之言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立即對乙提出刑事告訴,乙也以公然侮辱的罪名直接對甲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對於乙自訴甲之案件,於一年內經兩審判決無罪確定。無罪判決理由主要為:目前已是網路時代,法院對於人民在網路上隨興寫下的情緒性文字,應避免以刑罰予以制裁,以免浮濫;本案中甲的用語是在形容乙的留言,不是指稱人身。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王八蛋」之用語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混杖忘拔旦」與「混帳王八蛋」之用語仍有不同,前者比較像是開玩笑,未必確有侮辱的意思;數百人按讚或笑臉也可證明確實有人覺得是句好笑的玩笑話,因此判甲無罪。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對乙提起公訴,地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 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甲與乙在臉書上發生口角,甲寫下:「你的留言,只能用無腦加混杖忘拔旦形容」,乙則以「你腦殘、龜孫子啊」回應。兩則留言均有數以百計的網民按讚或笑臉。甲認為乙之言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立即對乙提出刑事告訴,乙也以公然侮辱的罪名直接對甲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對於乙自訴甲之案件,於一年內經兩審判決無罪確定。無罪判決理由主要為:目前已是網路時代,法院對於人民在網路上隨興寫下的情緒性文字,應避免以刑罰予以制裁,以免浮濫;本案中甲的用語是在形容乙的留言,不是指稱人身。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王八蛋」之用語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混杖忘拔旦」與「混帳王八蛋」之用語仍有不同,前者比較像是開玩笑,未必確有侮辱的意思;數百人按讚或笑臉也可證明確實有人覺得是句好笑的玩笑話,因此判甲無罪。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對乙提起公訴,地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 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擬在上訴理由中主張:法院對於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解釋及適用,應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請說明分析法院應如何解釋並適用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憲法與刑法交錯』實例題。看到題目千萬不要見獵心喜,直接開始寫『刑法309條違憲應予宣告無效』,請先注意你的與!題目設定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上訴審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不得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並逕拒絕適用;如依合理確信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制度上可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但本題律師的主要任務,是說服上訴審透過『合憲性解釋』與『基本權權衡』限縮刑法第309條第1項,而非把作答寫成釋憲聲請書。現行法上尤其要掌握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在一定限縮範圍內合憲,重點是表意脈絡、合理忍受範圍、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
- 核心爭點(80%):刑法『公然侮辱罪』之『侮辱』要件,應如何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第22條名譽權之客觀價值秩序拘束,透過合憲性解釋與個案利益衡量限縮刑罰邊界?標準不是『看到髒話就入罪』,而是:是否依個案表意脈絡,故意公然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並經權衡後足認名譽權應優先於言論自由。
小題 (二)
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另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主張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同時主張「侮辱」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擬請求高等法院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請以法官聲請釋憲之立場,說明聲請釋憲主旨及理由,以供法官對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聲請釋憲之參考。(4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考生請注意,這題本質上是角色扮演與憲法訴訟書狀擬作題,但現行法與實務已經和舊式釋憲語彙不同,作答時要同時掌握題目設定與最新憲法法庭見解。
- 辨識爭點與角色定位:
小題 (三)
假設乙在知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述違憲宣告解釋後,在二年之修法期限屆滿前,請問:乙對其已確定之有罪判決,有何救濟途徑?又假設乙因另案涉及公然侮辱罪,為法院在上述解釋公布日之翌日,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1 個月確定(下稱第二件確定判決),請問:在二年修法期限屆滿前,乙可否依據上述解釋,對於第二件確定判決,主張何種救濟途徑?(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跨科考題。當我們看到『大法官解釋(或現行制度下之憲法法庭判決)』、『定期失效』、『據以聲請之確定判決』這幾個關鍵字時,腦海中要立刻浮現兩組概念:第一,釋字第185號與第725號所建立的原因案件救濟;第二,釋字第741號只是補充第725號,確認各該定期失效解釋之聲請人就原因案件均得救濟,不能誤寫成第741號直接宣示所有非原因案件不得救濟。 首先,我們來拆解這題的爭點: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8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