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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在臉書上發生口角,甲寫下:「你的留言,只能用無腦加混杖忘拔旦形容」,乙則以「你腦殘、龜孫子啊」回應。兩則留言均有數以百計的網民按讚或笑臉。甲認為乙之言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立即對乙提出刑事告訴,乙也以公然侮辱的罪名直接對甲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對於乙自訴甲之案件,於一年內經兩審判決無罪確定。無罪判決理由主要為:目前已是網路時代,法院對於人民在網路上隨興寫下的情緒性文字,應避免以刑罰予以制裁,以免浮濫;本案中甲的用語是在形容乙的留言,不是指稱人身。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王八蛋」之用語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混杖忘拔旦」與「混帳王八蛋」之用語仍有不同,前者比較像是開玩笑,未必確有侮辱的意思;數百人按讚或笑臉也可證明確實有人覺得是句好笑的玩笑話,因此判甲無罪。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對乙提起公訴,地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 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擬在上訴理由中主張:法院對於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解釋及適用,應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請說明分析法院應如何解釋並適用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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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憲法與刑法交錯」實例題。看到題目千萬不要見獵心喜,直接開始寫「刑法309條違憲應予宣告無效」,請先注意你的【身分】與【程序階段】!題目設定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上訴審是「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普通法院法官沒有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但他有「合憲性解釋」與「適用基本權價值」的義務。因此,本題的寫作策略必須緊扣「如何說服普通法院限縮解釋刑法第309條」。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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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憲法基本權對普通法律之價值輻射效力。身為乙之辯護人,上訴理由之核心爭點在於:普通法院解釋與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侮辱」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如何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拘束(合憲性解釋)。附帶爭點則為:原審判決割裂檢視言論脈絡,且對甲、乙類似之網路互罵行為產生歧異之評價,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及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另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主張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同時主張「侮辱」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擬請求高等法院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請以法官聲請釋憲之立場,說明聲請釋憲主旨及理由,以供法官對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聲請釋憲之參考。(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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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角色扮演與憲法訴訟書狀擬作」題型。看到這類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寫實體法上的言論自由審查,你要先搞清楚「你是誰?」、「你要寫給誰看?」。

  1. 辨識爭點與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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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為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之理由書擬作。爭點可區分為:

  1. 附帶爭點:本件法官聲請釋憲是否符合釋字第371、572號解釋之程序要件(先決問題與確信違憲)。

小題 (三)

假設乙在知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述違憲宣告解釋後,在二年之修法期限屆滿前,請問:乙對其已確定之有罪判決,有何救濟途徑?又假設乙因另案涉及公然侮辱罪,為法院在上述解釋公布日之翌日,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1 個月確定(下稱第二件確定判決),請問:在二年修法期限屆滿前,乙可否依據上述解釋,對於第二件確定判決,主張何種救濟途徑?(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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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跨科考題。當我們看到「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定期失效」、「據以聲請之確定判決」這幾個關鍵字時,你的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兩個核心概念:釋字第725號與釋字第741號解釋(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91條至第93條)。 首先,我們來拆解這題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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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大法官(憲法法庭)宣告刑罰法規「定期失效」時,對具體案件溯及效力之問題。可分為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定期失效之違憲解釋,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乙之第一件確定判決)」,是否具有溯及效力?聲請人得否在期限屆滿前提起非常救濟?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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