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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A 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八蛋」。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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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訴訟類型與請求權基礎」結合的實例題。請跟著我的步驟來拆解:

  1. :題目問甲想要把「市政府網站上的新聞稿移除」,第一步你要先思考「發布新聞稿」在行政法上的性質是什麼?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新聞稿通常只是資訊發布、澄清或立場表達,並未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甲的權利義務,所以不是行政處分,而是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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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人民遭受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侵害時之救濟途徑。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甲請求移除新聞稿之「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與「實體請求權基礎」(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為何。
  2. 附帶爭點:市長乙透過A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系爭新聞稿之行為定性(行政事實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侵害甲之權利(名譽權)。

小題 (一)

甲認為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侵害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意旨,欲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說服法院聲請釋憲?(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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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原本是典型的「言論自由違憲審查」加上「法院聲請憲法法庭」題型,但一定要先校正法制時點:現行刑法第140條已無第1項、第2項;舊第2項侮辱公署罪於111年1月12日刪除;113年憲判字第5號又已判定侮辱公務員罪限縮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這些都是現在作答的關鍵。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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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須先作法制時點校正:依2026年6月15日現行法,刑法第140條已無第1項、第2項之分,舊第2項侮辱公署罪已於111年1月12日修正時刪除;現行第140條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二種行為。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已就該條作成判決:前段侮辱公務員罪限縮合憲,後段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故若本題仍欲模擬辯護律師請求法院停止訴訟並聲請憲法法庭,應將聲請理由定位為:請法院確認本案所欲適用之刑法第140條是否已超出113憲判5之合憲限縮範圍,並不得再適用已失效之侮辱職務罪或已刪除之舊第2項侮辱公署罪。

  1. 附帶爭點:受訴法院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違憲審查之要件為何?
  2. 核心爭點一:甲在臉書發文辱罵員警、市長及市政府,是否屬憲法第11條保障之政治性、公共事務言論?

小題 (三)

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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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救濟法與憲法基本權結合題。看到題目,請先拆解事實:甲被驅離、甲在臉書罵人、檢察官起訴,這些多半是鋪陳;真正問號聚焦在最後:市長乙用『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罵甲『王八蛋』,甲欲請求在官網公開道歉,該打什麼訴訟、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請明確區分以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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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核心爭點有三:

  1. 市長利用市府官網發布新聞稿之行為定性、審判權歸屬與應提起之訴訟類型。
  2. 甲請求回復名譽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以公法上結果排除請求權為主要基礎;國家賠償法結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得作為備位或併列基礎,但須注意其程序上原則由普通法院審理,僅於合法行政訴訟中就同一原因事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時,行政法院始取得審判權。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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