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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案,B 以 A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即以約束帶綑綁 A,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師 E 先對 A 施打鎮靜劑,等 A 無反抗能力後,將 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 A,遭 E 拒絕。嗣甲市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 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 E 及同院另一專科醫師 F 對 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 E 及 F 均認 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 A 之意見,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求救濟?(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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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我們看到這道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仔細看清楚題目問的『客體』是什麼!這題是典型的『案情複雜,但設問精準』的題型。題目給了一長串A、B、C、D、E、F的行為,還附了一堆提審法、精神衛生法的背景,但請看最後的提問:『A不服D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這就是破題的關鍵!請跟著我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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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對於已執行完畢之警察公權力事實行為(即時強制),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附帶爭點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異議程序與行政訴訟之銜接」以及「提審法於本題中並非行政訴訟類型,且不能用以確認過去已完成之警察帶離行為違法」。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警察對於「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得為管束;第2項並規定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家屬、其他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構)或人員保護。另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於必要時,得對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攻擊或有攻擊之虞、自殺自傷或有其虞者,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小題 (二)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C 得循那些司法救濟途徑,達到使 A 出院之目的?(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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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人身自由保障與行政救濟」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首先要冷靜梳理『時間軸』與『當事人關係』。題目的最終目標非常明確:『C 要如何讓 A 出院?』因此,你所有的論述都必須圍繞著『能產生釋放或停止拘束效果的救濟途徑』展開。 0. 先處理法規時點:本題精神衛生法第 32、41、42 條是舊制題型。民國111年修正後雖改採強制住院由法院裁定的新制,但第五章截至目前仍屬另定施行日之部分,法規資料庫明示尚未全部生效;因此本題仍依舊法第41條『審查會許可強制住院』與第42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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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面對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會之「許可強制住院」此一剝奪人身自由之行政處分及其持續拘束效果,第三人 C 欲使 A 恢復自由,應採取何種司法救濟途徑。須先說明法規時點:本題引用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41 條、第 42 條,係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全文修正之精神衛生法,關於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法規資料庫顯示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施行日,尚非全部生效,故本題仍依題目所示舊制審查會許可強制住院架構作答。

  1. 核心爭點一:C 能否依《提審法》聲請法院介入審查?(涉及提審法聲請權人、提審法第 1 條但書,以及管轄法院之認定)
  2. 核心爭點二:C 能否依《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涉及 C 是否為 A 之保護人,或是否只能協助 A 本人聲請)

小題 (三)

A 不服強制住院措施,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主張甲市政府未經法官同意,而逕由主管機關及上述審查會決定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其所依據之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中有關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的許可程序,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甲市政府於訴訟中,則引用司法院相關憲法解釋,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均無牴觸。A 可提出那些理由,以反駁甲市政府之主張,並說服承審法官上開規定確實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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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與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的實例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冷靜審題:題目不是問你「客觀上這些規定是否合憲」,而是問你「A 可以提出哪些理由,反駁甲市政府類推釋字 690 號,說服法官這些規定違憲」。這是角色扮演題!如果你長篇大論寫釋字 690 號認為傳染病強制隔離可以由主管機關決定,然後直接得出精神衛生法合憲結論,這題會嚴重失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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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 A 如何援引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保障,反駁甲市政府類推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之主張。應先提醒:釋字第 690 號本身審查標的是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必要之處置」是否包含強制隔離,並非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或審查會制度;甲市政府至多只能類推其「醫療、公衛專業事項未必一律法官事前決定」之論理。 具體爭點可分為:

  1. 強制住院之「法院事前審查/法官保留」:精神衛生法行為時舊法將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許可權交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而非「法院」,是否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律程序?
  2. 緊急安置與強制鑑定之即時司法救濟:精神衛生法行為時舊法第 41 條、第 42 條允許行政機關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在未經法院介入下,對 A 為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緊急安置最長 5 日、強制鑑定自緊急安置日起 2 日內完成;A 已表示拒絕時,法律未要求於其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時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律程序,並牴觸第 8 條第 2 項所彰顯之迅速司法審查精神?

📜 參考法條

提審法第 1 條、第 4 條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41 條、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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