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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A 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八蛋」。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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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救濟法與憲法基本權結合題。看到題目,請先拆解事實:甲被驅離、甲在臉書罵人、檢察官起訴,這些多半是鋪陳;真正問號聚焦在最後:市長乙用「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罵甲「王八蛋」,甲欲請求在官網公開道歉,該打什麼訴訟、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在作答時,請明確區分以下層次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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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涉及行政機關透過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侵害人民名譽時,人民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以及請求「公開道歉」是否適法之爭議。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認為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侵害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意旨,欲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說服法院聲請釋憲?(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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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原本是典型的「言論自由違憲審查」加上「法院聲請憲法法庭」題型,但一定要先校正法制時點:現行刑法第140條已無第1項、第2項;舊第2項侮辱公署罪於111年1月12日刪除;113年憲判字第5號又已判定侮辱公務員罪限縮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失效。這些都是現在作答的關鍵。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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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甲於臉書發表對員警及市府之負面言論,受訴法院應否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認刑法第140條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違憲審查。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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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訴訟類型與請求權基礎」結合的實例題。請跟著我的步驟來拆解: 首先,你要先辨識出本題的爭點層次。核心爭點在於甲請求移除新聞稿之「訴訟類型」與「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而附帶爭點則是市長乙透過A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系爭新聞稿之行為定性,以及該行為是否侵害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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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甲欲請求A市政府移除官方網站上之新聞稿,涉及該發布新聞稿之行為定性、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以及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行政機關侵害名譽救濟
💡 行政事實行為侵害名譽權之一般給付訴訟與強制道歉之限制
比較維度 公法上結果排除請求權 VS 國家賠償(損害賠償)
法理基礎 憲法基本權之防禦功能 — 法治國責任理論
歸責要件 不以故意過失為前提 —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主要目的 排除違法結果回復原狀 — 金錢賠償或非財產權回復
救濟方式 行政訴訟法第8條給付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
💬前者著重於「違法狀態之排除」,後者著重於「受損害權利之填補」。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八條走,結果排除法理有,合併國賠民一九五,憲判二號不道歉。
⚠️ 常見陷阱:誤將不具法效性之新聞稿視為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或漏未論述111年憲判字第2號對道歉之限制。
行政事實行為 公法上結果排除請求權 111年憲判字第2號 國家賠償法與民法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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