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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外籍遠洋漁工 A 及 B 二人,在臺灣受甲漁業公司合法聘用。於其出海作業三個月期間,剛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管制外國人入境。A 及 B 完成捕魚作業回到臺灣,甲漁業公司安排其到桃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要返回菲律賓時,遭查驗身分。由於 A 及 B 出海作業即屬出境,在完成遠洋捕魚作業要再度入境時,依法應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但甲公司並未協助二人申請,再加上當時受新冠肺炎防疫管制影響,政府亦不接受外國人的入境申請。內政部移民署認 A 及 B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境須經查驗的規定,因不符合暫予收容的法定要件,遂依同法第 36 條命強制驅逐出國,將其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離境班機。A 及 B 認為受到逮捕,非常驚慌,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同時間,A 及 B 的其他遠洋漁工朋友,知悉上情,對甲漁業公司竟然沒有協助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也沒有告知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的入境管制,非常氣憤。A 及 B 的同鄉 C 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到甲漁業公司前面陳情抗議,並要求老闆出來說明。他們集結在公司門口,甚至蔓延到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引發非常多人圍觀。甲漁業公司老闆拒絕出面,遠洋漁工們持續在外面高聲抗議。警方到場後,以該室外集會應依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申請許可而並未申請,認定違法,三次舉牌命令解散。A 及 B 的同鄉 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其申請。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A 及 B 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另對原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 A 及 B 離境後,訴訟類型又有何不同?(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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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行政救濟法綜合題,結合了「暫時權利保護」、「訴訟類型選擇」以及「提審法」的運用。看到這題,首先要把問題拆解為三個部分:1. 對驅逐出國決定的暫時權利保護?2. 未離境前的訴訟類型?3. 已離境後的訴訟類型?

  1. 核心爭點一:暫時權利保護機制的雙軌性(佔35%)。題目問「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直覺會想到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停止執行。但請注意題目刻意埋設的關鍵事實:「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A及B認為受到逮捕」、「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這就是在考你《提審法》!你必須區分「對處分本身」以及「對伴隨處分而來的人身自由剝奪」分別適用何種救濟。另須補一句:若是正式暫予收容處分,應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收容異議;但題目已說不符合暫予收容要件,因此本題重點是非收容型機場拘禁的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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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三個層次的爭點:

  1. (核心爭點)針對外國人遭強制驅逐出國及留置於機場,應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
  2. (附帶爭點)針對強制驅逐出國之原處分,未離境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小題 (一)

A 及 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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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題目雖然長,背景包含了疫情、漁工、集會遊行等多重事實,但本題只問了一句話:「A 及 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25 分)」。

  1. 附帶爭點:外國人是否享有我國憲法上的人身自由與提審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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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內政部移民署將外國人A、B「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離境」之措施,是否構成提審法上之「逮捕、拘禁」,而得依法聲請提審? 附帶爭點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是否享有憲法上人身自由及聲請提審之基本權保障。

  1. 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並明定逮捕拘禁之法定程序與提審制度。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第2項並有本人或他人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規定。

小題 (三)

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 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可,是否違憲?(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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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憲法基本權利與大法官解釋結合的實例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學會『鎖定問題』。題目只問『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8條規定,是否違憲?』,這表示你不需要展開論述 A、B 被安置於機場管制區是否涉及收容、提審或人身自由保障的問題,也不需要去處理 D 作為外國人申請擔任集會負責人被拒絕的第10條問題;本題焦點是 C 所召集之室外抗議,能否因未依第8條申請許可即被認定違法。

  1. 核心爭點: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的事前許可制,適用在 C 這種臨時、突發、具即時陳情需求的集會上,是否違反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這裡必須馬上想到釋字第7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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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室外集會事前許可制之合憲性審查。

  1. 核心爭點:集遊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可,此一事前許可制若適用於缺乏事前準備時間之緊急性集會,是否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4條保障之集會自由?
  2. 附帶爭點:題幹中 C 的集會行為,在性質上究屬一般集會、緊急性集會或偶發性集會?本件因 C 係『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較精確應定性為緊急性集會;並非典型偶發性集會,因偶發性集會係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情形。

小題 (四)

D 主張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規定違憲,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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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但有陷阱的『基本權違憲審查』題型,配分20分。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外國人也有人權,所以違憲』,閱卷老師想看的是你有沒有抓到司法院釋字第445號這個直接實務。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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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集會遊行法第10條第2款限制無中華民國國籍者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是否侵害外國人之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惟本題必須先處理司法院釋字第445號已曾就集會遊行法第10條包含『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之資格限制作成合憲判斷之拘束力與可否重新檢討問題。 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1條和平集會權,以及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對本件解釋是否具有輔助、補強或促成變更既有實務見解之效力?

  1. 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4條(集會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23條規定列舉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1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 提審法第 1 條第 1 項 提審法第 2 條 提審法第 3 條 集會遊行法第 7 條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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