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A 醫院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民國(下同)103年間違反有關規定,先後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予以違約記點,共達3次,但 A 醫院對此3次記點均未提起救濟。同年12月間 A 醫院再有違反,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第2款規定,予以停約一個月(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月31日止)。104年11月間,A 醫院又因違反有關規定,經健保署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終止特約1年(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嗣 A 醫院於106年1月間向健保署申請特約,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 A 醫院不予特約。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 A 醫院主張其相關違反規定之行為,已分別遭受停約1個月、終止特約1年之處罰;健保署又決定不予特約,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2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當考場上看到「一行為不二罰」抗辯時,第一反應不要急著數行為。這題真正的第一層爭點是:健保署的措施到底是不是「行政罰」? 要主張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大前提是行政機關所為措施屬於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法第2條明白要求「其他種類行政罰」必須是「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所以,單純不利還不夠;必須有對過去違規行為施以應報性非難的裁罰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健保署對A醫院所為之「停約」、「終止特約」及嗣後之「不予特約」決定,是否屬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進而有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如 A 醫院於103年12月20日收到停約一個月之通知後,對其遭受停約一個月之處置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未獲救濟,104年3月間欲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應為何?如 A 醫院於對其遭受停約1個月之行政訴訟程序中,始主張之前記點3次之違法性,行政法院應否一併審查?(4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健保法規與行政訴訟」結合題,考點層次分明,但真正的陷阱不只是時間,而是「停約處分雖執行期間屆滿,是否仍有可由撤銷訴訟排除的後續規制效果」。 首先,看到題目後如何辨識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A醫院對停約一個月之處置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為何,以及行政法院應否一併審查前3次記點之違法性。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 A 醫院對健保署上述不予特約之通知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該不予特約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A 醫院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請分析各種可能選擇之訴訟類型,並明示所採見解與理由)(40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健保特約」行政法綜合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前面落落長的時間軸給嚇到或帶偏。請仔細看題目的最後兩句話,這才是你要回答的核心。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件旨在探討健保署對A醫院作成「不予特約之通知」之法律性質,究為行政處分或單純拒絕締約之意思表示,以及A醫院對此不服時,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以資救濟。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條第1項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5、7、36、38、40、48條 行政罰法第24條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法制與權利救濟
查看更多「[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