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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建築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 年 7 月 1 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 100 年 6 月 3 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 100 年 7 月 5 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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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分的題目,首先要穩住陣腳。這是一個經典的題組型考題的第一小題,核心目標是「定性」。閱卷委員想看的是你具備區分「行政罰」與「單純不利處分(管制性處分)」的能力。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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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核心爭點為:臺北市政府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處分,是否具備「裁罰性」而屬於行政罰法上之「其他種類行政罰」?進而得適用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

  • 核心爭點:該廢止處分性質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亦或「單純預防/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界定。

小題 (二)

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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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政法綜合題」,結合了行政救濟程序、憲法違憲審查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行政罰法。看到這類題目,首先要具備「拆解問題」的能力。題目問了兩個層次:第一是「如何提出權利救濟」(程序),第二是「實體上如何主張」(實體)。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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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一個行政救濟程序爭點與三個實體爭點:

  1. 附帶爭點一(程序):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之行為,其救濟途徑為何(涉及訴願管轄與行政訴訟類型)?

小題 (三)

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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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僅有 10 分的子題,在考場上你只有約 10 到 12 分鐘的時間作答,篇幅約為四分之一頁到三分之一頁。看到這種短題,切記「直擊要害」,不要鋪陳太多無謂的背景。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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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單一且明確,核心爭點為: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具體行政訴訟案件時,對於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法規命令」,是否具備違法審查權(附帶審查權)?若審查後認定違法,其處理方式為何? 【法條依據】

小題 (四)

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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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配分僅有 10 分的子題。看到 10 分,你首先要想到的是『精準打擊』,不需要長篇大論,但必須要點出最核心的法條要件。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題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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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配分 10 分,【核心爭點】在於法人人民受不利之確定終局判決後,應如何依現行《憲法訴訟法》提起憲法救濟,特別是「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要件之具備。至於甲公司實體上是否構成授權明確性或比例原則之違反,非屬本子題之爭點,不宜在此耗費篇幅。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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