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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該公司定有投資人回饋方案,凡是公司股東或投資人購買廣告時段,可享 5 折之優惠價格。乙政黨為推廣黨務、加強宣揚政黨理念,以黨主席丙之名義購買甲公司之股票,以圖節省廣告刊登費之支出。針對乙、丙之上開投資行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NCC)認定甲未盡防止義務,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 5 條第 1 項「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廣事業」之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罰鍰,並限期 6 個月內改正(以下簡稱 A 處分)。此外,NCC 以乙違反政黨法第 23 條「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之規定,另案移送內政部查處。經內政部調查後,認定乙違規情事屬實,遂依政黨法第 34 條規定,裁處乙 50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 年內停止投資(以下簡稱 B 處分)。甲遭 A 處分後,因其事業執照期間將於半年後屆滿,遂依衛廣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營運計畫等文件,向 NCC 申請換發執照。NCC 經法定程序,對甲過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未來營運計畫,以及其他法定應審酌事項進行綜合評核後,委員會議遂作成「准予換照」之決議,並於發送予甲之許可函說明欄中記載:「貴公司應自許可換照之日起 6 個月內,確實改正先前對乙、丙投資行為未盡防止義務之違反衛廣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逾期不改正,將廢止本換照許可。」(以下簡稱 C 處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其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之選擇及排除,涉及股票交易,而股票交易必須遵守證券市場運作之規範,其既無權自行選擇股東,亦無法排除特定人之股東身分,故乙之間接投資行為,自己並無主觀之可責性,A 處分應屬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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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行政罰主觀歸責要件」結合「專門法規(衛廣法)」的實例題。看到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被「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市場運作規範」這些貌似公司法或證交法的名詞嚇到;但也不能完全無視證券市場的匿名交易特性,因為它正是甲主張無過失的抗辯基礎。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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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甲公司對乙政黨透過丙名義持股以獲取廣告優惠之情形,是否具備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主觀歸責要件,以及甲以公開發行公司無法選擇股東為由主張免責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不服 C 處分中說明欄之記載內容,主張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甲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又其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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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被冗長的事實與多個行政處分(A、B、C處分)給嚇到。審題的第一步,是「看清題目的問號在哪裡」。本題最後只問:甲對「C處分中說明欄之記載內容」不服,主張「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訴訟類型為何?有無理由? 首先,我們來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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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准予換照處分(C處分)之附款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又其主張該附款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乙不服 B 處分,主張其借黨主席丙之名義所投資之甲公司,屬於衛廣事業,投資目的不在單純獲利,而是希望藉此享有廣告打折優惠,以向公眾宣揚政黨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與民主國家政黨政治之發展目的並無扞格。政黨法第 23 條未區分營利事業之類別,以及投資經營行為與政黨存立目的間之關聯性,一律禁止投資營利事業,不僅有違民主國原則,而且對政黨受憲法保障之自由與權利,亦造成不合比例之限制,應屬違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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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典型的「法條違憲審查」題型。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前面冗長的行政處分(A處分、B處分、C處分)嚇到。仔細看題目最後一段,題目明確問的是:「乙主張政黨法第23條違憲,有無理由?」因此,本題主戰場在憲法審查,而非行政處分合法性審查。以下是解題思考導航:

  1.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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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政黨主張政黨法第23條禁止政黨投資營利事業之規定,過度限制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且違反民主國原則而屬違憲,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 5 6 18 50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換照審查辦法第 2 7 10 條 政黨法第 19 23 34 條
📝 黨政軍條款與主觀責任
💡 衛廣事業對政黨間接投資負有防止義務,不得以市場匿名性主張免責。

🔗 行政罰主觀過失認定流程

  1. 1 法定義務確認 — 衛廣法第5條禁止政黨直接或間接投資衛廣事業。
  2. ↓
  3. 2 違規事實發生 — 政黨透過他人名義於集中市場購買股票(間接投資)。
  4. ↓
  5. 3 知悉點現蹤 — 股東主張優惠權利,事業「應注意且能注意」其身分。
  6. ↓
  7. 4 過失責任成立 — 知悉卻未採取防止措施,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注意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法上之「協力義務」如何影響過失比例之認定。
🧠 記憶技巧:先找義務(衛廣5)、再看主觀(行罰7)、應知能知而不查、過失處罰沒法逃。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公開發行股票具匿名交易特性,即構成行政罰法上的「無過失」而主張免罰,忽略了事後知悉後的「防止與改正義務」。
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 特許事業之協力義務 行政罰之故意過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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