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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公司為藥商,經遭查獲自民國(下同)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5 日間,於某平面雜誌刊登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主管機關認甲公司違反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依藥事法第 92 條第 4 項規定對之裁處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後,認為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之事前核准規定違憲,擬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另乙為藥師,經遭查獲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於某一網路媒體,持續刊播相同內容之藥物廣告一則。主管機關認定乙非藥商卻擅自刊播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乃於 112 年 4 月 20 日及同年 4 月 30 日,先後兩次以書面要求乙停止刊播上述廣告,並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處罰。乙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於同年 5 月 20 日,以乙於同年 4 月 12 日至 20 日、4 月 21 日至 30 日及 5 月 1 日至 20 日間,先後刊播 3 次藥物廣告為由,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各裁處 20 萬元、30 萬元及 50 萬元之罰鍰。因乙仍繼續於同一網路媒體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管機關遂自 5 月 21 日起,至同月 25 日止,連續按日裁處乙每日各 100 萬元之罰鍰,計共 5 次。5 月 26 日起,乙公司才停止刊播上述廣告。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不服上述罰鍰處分,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至 5 月 25 日止之刊播廣告應屬同一行為;縱屬違法,也只能處罰 1 次。主管機關則主張乙公司有上述之 8 次刊播廣告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得對之分別裁處 8 次罰鍰。請問依目前實務見解,該裁罰是否有理由?(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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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長篇幅的行政罰問題,不要被一堆日期跟金額嚇到。我們先把時間軸畫出來,但要特別小心:本題真正的陷阱,不是看到4月20日、4月30日兩次書面通知就立刻切成三段,而是要問:依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什麼才有『切斷』違規廣告接續性的效果?答案不是泛稱的行政介入,而是『主管機關裁處後』。 題目問『主管機關主張8次刊播行為分論併罰是否有理』,你的腦袋必須立刻雷達警報:這8次是怎麼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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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行政罰上『一行為與數行為之認定』及『連續舉發、按日連續處罰之適法性』。依案件事實之時間軸,應區分為兩階段,其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一:持續刊播網路藥物廣告之行為數認定,行政機關於4月20日及4月30日之書面要求停止刊播、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處罰,是否等同最高行政法院實務所稱之『裁處』而生切斷單一行為之效果?涉及5月20日同時作成之前3次裁處。
  2. 核心爭點二:5月20日裁處後,乙於5月21日至5月25日仍繼續刊播相同網路廣告,固可能成為裁處後之另一段違規行為;但主管機關在藥事法第91條第1項缺乏按日或按次連續處罰明文,且無明確授權命令基礎下,得否逕以每日為單位切割成5次行為並各裁罰100萬元?

小題 (一)

請從甲公司之立場,分析說明其所得主張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違憲之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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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憲法實體法」結合「商業言論、事前審查與舊先例攻防」的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慌,我們一步步來拆解:

  1. 辨識爭點與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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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要求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須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是否構成對商業言論之違憲事前審查,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23條則要求限制基本權須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所必要。
  2. 附帶爭點:該事前核准制度是否同時過度限制甲公司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所涵蓋之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註:本題涉及單一行為:甲公司於112年8月1日至5日間刊登未經核准之藥物廣告。又釋字第414號曾就藥事法第66條第1項作成合憲解釋,故從甲公司立場作答時,不可捏造或誤引『112年憲判字第8號藥事法合憲』;112年憲判字第8號實為誹謗罪案,與本題無關。甲公司真正應做的是主張憲法法庭應參酌釋字第414號不同意見書、釋字第744號及112年憲判字第17號所展現之商業言論保障發展,變更或限縮釋字第414號之舊見解。)

小題 (二)

假設乙認為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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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憲法與行政法的綜合題,請先深呼吸,我們來拆解題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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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單一且明確,核心爭點為: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使具備藥學專業知識但依法並非藥商之藥師乙,與依法納入藥物製造、輸入、販賣或藥局零售監理體系之藥商,在得否刊播藥物廣告上受不同處遇,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本題無須正面檢討主管機關對乙多次裁罰、按日連續處罰及一行為不二罰等行政罰問題;題目既限定乙主張第65條違反平等原則,即應集中於法規範本身之差別待遇與審查標準,合先敘明。

  1.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14 條 藥事法第 19 條 藥事法第 24 條 藥事法第 27 條 藥事法第 65 條 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91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92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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