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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作成109年3月17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250號函:「……二、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人員出國規定如下:(一)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二)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三)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四)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五)出國者,返國後應依……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將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下稱系爭函文)。甲為任職乙公立醫院具公務員身分的醫事人員,於指揮中心作成系爭函文前已訂妥機票,擬於109年3月20日(週五)前往經指揮中心列為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的日本旅行。甲經公文傳閱知悉系爭函文後,未經報准同意,以國內旅遊名義請假,如期前往日本。甲於同年3月29日(週日)返國入境時快篩陽性確診。乙公立醫院認為甲請假虛偽不實,且違反系爭函文,造成醫院防疫人力的調度困難,並確診成為防疫破口,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且繼續曠職6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第8款規定,核定甲1次記2大過,免職(下稱系爭懲處)。甲不服系爭懲處,提起行政爭訟。試問: (一)如系爭函文為法規命令,其定自109年2月23日起實施,有無違反何種憲法原則?(30分) (二)如系爭函文為一般處分,且無人對其提起行政爭訟。原告甲在訴訟中主張:系爭函文違法,系爭懲處以違法的系爭函文為基礎,亦為違法等等。被告乙公立醫院則答辯:系爭懲處雖以系爭函文為基礎,但系爭函文有構成要件效力,乙公立醫院及行政法院均受拘束,行政法院不應在系爭懲處的訴訟中認定系爭函文的違法性等等。請從憲法訴訟權保障及法安定性原則的觀點,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審查系爭函文的違法性?(30分) (三)甲受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訴訟。請從基本權的保護範圍,分析甲何種憲法上基本權利受侵害?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關於「嚴重傷害政府信譽」的規定,有無違反何種憲法原則?(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受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訴訟。請從基本權的保護範圍,分析甲何種憲法上基本權利受侵害?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關於「嚴重傷害政府信譽」的規定,有無違反何種憲法原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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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拆解題意。題目明確給了兩個子問題:1. 甲受到何種基本權侵害或限制(保護範圍)? 2. 「嚴重傷害政府信譽」這句話有沒有違反憲法原則? 🎯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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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一(基本權之定性與保護範圍):乙公立醫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核定甲1次記2大過免職,終止其公務員身分,究係限制甲之何種憲法上基本權利?
  2. 核心爭點二(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所稱「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作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是否過於抽象而違反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

小題 (一)

如系爭函文為法規命令,其定自109年2月23日起實施,有無違反何種憲法原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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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你們的憲政法老師。看到這道題,首先要抓住題目給的時間點:系爭函文109年3月17日作成,卻定自109年2月23日起實施。這是法治國原則中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的考題。注意,本題第一問是假設系爭函文為法規命令後,抽象檢討其回溯實施日期;甲本人實際於109年3月20日出國,則是另一個個案涵攝問題,不要混為一談。

  1. 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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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如系爭函文被定性為法規命令,其於109年3月17日始作成、發布,卻明定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是否構成對過去已終結事實之真正溯及既往,並因而違反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附帶爭點為:系爭函文除作為出國管制之行為規範外,並連結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種行政罰效果是否更嚴格受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行為時明文原則拘束。

  1. 憲法法治國原則:衍生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17號指出,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法規變動時,仍應注意人民對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小題 (二)

如系爭函文為一般處分,且無人對其提起行政爭訟。原告甲在訴訟中主張:系爭函文違法,系爭懲處以違法的系爭函文為基礎,亦為違法等等。被告乙公立醫院則答辯:系爭懲處雖以系爭函文為基礎,但系爭函文有構成要件效力,乙公立醫院及行政法院均受拘束,行政法院不應在系爭懲處的訴訟中認定系爭函文的違法性等等。請從憲法訴訟權保障及法安定性原則的觀點,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審查系爭函文的違法性?(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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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的是行政法上非常經典且具深度的「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與「違法性附帶審查」爭議,並且要求考生拉高到「憲法原則(訴訟權 vs 法安定性)」的層次來論述。作為考生,看到題目時應有以下思考步驟:

  1. 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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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未經救濟而已生形式存續力之「前行政處分(一般處分)」,是否對後行政處分及審理後處分之法院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法安定性)?行政法院審理「後行政處分」時,得否基於「訴訟權保障(有效權利救濟)」及後處分合法性審查之必要,對該前行政處分進行違法性之附帶審查?
  2. 附帶爭點:一般處分係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稱「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適用行政處分規定;其是否降低個別相對人即時救濟之期待可能性,仍應依公告或知悉方式、影響是否已具體化、救濟是否具有實效等個案情形判斷。
  3.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本條旨在保障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享有向法院尋求有效權利救濟之保障。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明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於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 參考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項第3款及第8款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
📝 公務員免職與法律明確性
💡 免職處分侵害服公職權,其法律規範須符合法律明確性三準則。

🔗 公務員免職之憲法審查邏輯

  1. 1 基本權定性 — 確認免職侵害憲法§18服公職權及§15工作權
  2. 2 法律明確性三要素 — 操作理解性、預見性、司法審查性三項標準
  3. 3 具體事實涵攝 — 就「虛偽請假」與「防疫破口」判斷是否有預見性
  4. 4 合憲性結論 — 判定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並未違憲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可進一步思考「正當法律程序」在釋字第491號中的要求。
🧠 記憶技巧:服公職權三合一(職、工、財),法律明確三要素(理、預、審)。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服公職權」包含「身分保障」的內涵,或在審查明確性時忘記操作「預見性」的具體涵攝(如本案中甲虛偽請假的惡性)。
正當法律程序 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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