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報考司法人員三等書記官考試,獲得筆試通過。筆試錄取通知內載明錄取者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甲依規定繳納合規之體格檢查表,並經判定為及格後,即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開始受訓階段。訓練期間,甲不幸因車禍造成兩下肢大腿二分之一以上截肢。出院努力復健之際,甲卻接獲通知,應再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格複檢。甲遭判定為「重度肢障」,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下稱體格標準表)針對三等書記官所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肢障。……」規定,被認定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基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遂廢止甲之受訓資格。 甲對保訓會之廢止資格不服,認其藉由復健,以及透過義肢與雙柺杖的輔助,仍可緩慢行走,且下肢之障礙,並不妨礙其擔任書記官之工作;廢止資格處分不法侵害其權益。甲於訴願未果後,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甲主張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第 7 條及第 10 條連結體格標準表,要求法院書記官應體格檢查及格之相關規定,已造成對肢體障礙者的歧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權公約)第 27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及就業之平等保障。行政法院應逕不適用違反身權公約的考試規則,而應直接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身權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優先適用身權公約。 甲復主張:考試院另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特考(下稱身障特考),於司法院有身障人員需求時,得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身障特考書記官類科,由此顯示身心障礙本身並不妨礙書記官執行職務。且同為司法人員的司法事務官,在體格要求上也僅於體格標準表中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上肢障。……」允許下肢肢障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工作相比,兩者同為司法人員中,以內勤文書為主,且皆有出外勤可能性的職位,系爭體格檢查標準卻不區分上、下肢障,一律禁止重度肢障者擔任書記官,顯見規範之恣意,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被告保訓會及輔助參加人司法院、考選部則主張: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訓練。而考試規則又是基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授權而訂定,依法可包含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系爭處分於法有據,並並無不法。再者,書記官工作內容除文書處理外,尚包含涉及履勘、相驗、搜索、強制執行等外勤工作。況且,根據權力分立及功能最適觀點,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訓練乃為國掄才、育才,屬於憲法賦予考試院之固有職權。為達此目標,考試主管機關自得審酌舉辦考試之目的、公務之特性、用人機關之需求,以及國家經濟財政狀況等因素,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之考試方式,以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所需之知識與能力。系爭體格檢查標準亦屬考試資格形塑之一部分,自為考試主管機關之憲法上固有職權,法院理應尊重其政策決定與專業判斷。
甲於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報考司法人員三等書記官考試,獲得筆試通過。筆試錄取通知內載明錄取者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甲依規定繳納合規之體格檢查表,並經判定為及格後,即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開始受訓階段。訓練期間,甲不幸因車禍造成兩下肢大腿二分之一以上截肢。出院努力復健之際,甲卻接獲通知,應再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格複檢。甲遭判定為「重度肢障」,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下稱體格標準表)針對三等書記官所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肢障。……」規定,被認定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基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遂廢止甲之受訓資格。 甲對保訓會之廢止資格不服,認其藉由復健,以及透過義肢與雙柺杖的輔助,仍可緩慢行走,且下肢之障礙,並不妨礙其擔任書記官之工作;廢止資格處分不法侵害其權益。甲於訴願未果後,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甲主張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第 7 條及第 10 條連結體格標準表,要求法院書記官應體格檢查及格之相關規定,已造成對肢體障礙者的歧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權公約)第 27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及就業之平等保障。行政法院應逕不適用違反身權公約的考試規則,而應直接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身權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優先適用身權公約。 甲復主張:考試院另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特考(下稱身障特考),於司法院有身障人員需求時,得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身障特考書記官類科,由此顯示身心障礙本身並不妨礙書記官執行職務。且同為司法人員的司法事務官,在體格要求上也僅於體格標準表中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上肢障。……」允許下肢肢障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工作相比,兩者同為司法人員中,以內勤文書為主,且皆有出外勤可能性的職位,系爭體格檢查標準卻不區分上、下肢障,一律禁止重度肢障者擔任書記官,顯見規範之恣意,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被告保訓會及輔助參加人司法院、考選部則主張: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訓練。而考試規則又是基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授權而訂定,依法可包含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系爭處分於法有據,並並無不法。再者,書記官工作內容除文書處理外,尚包含涉及履勘、相驗、搜索、強制執行等外勤工作。況且,根據權力分立及功能最適觀點,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訓練乃為國掄才、育才,屬於憲法賦予考試院之固有職權。為達此目標,考試主管機關自得審酌舉辦考試之目的、公務之特性、用人機關之需求,以及國家經濟財政狀況等因素,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之考試方式,以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所需之知識與能力。系爭體格檢查標準亦屬考試資格形塑之一部分,自為考試主管機關之憲法上固有職權,法院理應尊重其政策決定與專業判斷。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法院應優先直接適用身權公約之規定,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看到這題行政法與憲法的綜合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冗長的題目事實嚇到。這題的關鍵在於精準對焦。題目雖然給了非常多關於甲的傷勢、職務特性、考選部權力分立的抗辯,但請注意的問法:「甲主張法院應優先直接適用身權公約之規定,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這意味著,本題的考點是在考國際公約在國內法的地位、身權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2項的優先適用效果,以及行政法院對法規命令是否牴觸法律位階規範的審查,而不是要你完整操作一次憲法第7條平等權違憲審查;後者比較像第三子題的核心。
小題 (二)
被告及其輔助參加人辯駁,考試院受憲法賦予考試權,法院理應尊重其政策決定與專業判斷。請問其辯駁有無理由?(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行政法」交錯題型,測驗大家對於「權力分立(判斷餘地/審查密度)」與「基本權違憲審查」的融會貫通能力。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思路一步步拆解:
-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小題 (三)
甲主張系爭體格檢查相關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以及平等權,系爭處分以此為據而作成,違法且違憲,行政法院應予撤銷。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標準的『憲法與行政法綜合題』,考驗你如何將憲法基本權的違憲審查標準,落實到行政訴訟的個案涵攝中。 首先,必須抓準:
📜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