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於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報考司法人員三等書記官考試,獲得筆試通過。筆試錄取通知內載明錄取者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甲依規定繳納合規之體格檢查表,並經判定為及格後,即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開始受訓階段。訓練期間,甲不幸因車禍造成兩下肢大腿二分之一以上截肢。出院努力復健之際,甲卻接獲通知,應再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格複檢。甲遭判定為「重度肢障」,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下稱體格標準表)針對三等書記官所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肢障。……」規定,被認定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基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遂廢止甲之受訓資格。 甲對保訓會之廢止資格不服,認其藉由復健,以及透過義肢與雙柺杖的輔助,仍可緩慢行走,且下肢之障礙,並不妨礙其擔任書記官之工作;廢止資格處分不法侵害其權益。甲於訴願未果後,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甲主張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第 7 條及第 10 條連結體格標準表,要求法院書記官應體格檢查及格之相關規定,已造成對肢體障礙者的歧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權公約)第 27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及就業之平等保障。行政法院應逕不適用違反身權公約的考試規則,而應直接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身權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優先適用身權公約。 甲復主張:考試院另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特考(下稱身障特考),於司法院有身障人員需求時,得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身障特考書記官類科,由此顯示身心障礙本身並不妨礙書記官執行職務。且同為司法人員的司法事務官,在體格要求上也僅於體格標準表中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上肢障。……」允許下肢肢障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工作相比,兩者同為司法人員中,以內勤文書為主,且皆有出外勤可能性的職位,系爭體格檢查標準卻不區分上、下肢障,一律禁止重度肢障者擔任書記官,顯見規範之恣意,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被告保訓會及輔助參加人司法院、考選部則主張: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訓練。而考試規則又是基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授權而訂定,依法可包含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系爭處分於法有據,並並無不法。再者,書記官工作內容除文書處理外,尚包含涉及履勘、相驗、搜索、強制執行等外勤工作。況且,根據權力分立及功能最適觀點,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訓練乃為國掄才、育才,屬於憲法賦予考試院之固有職權。為達此目標,考試主管機關自得審酌舉辦考試之目的、公務之特性、用人機關之需求,以及國家經濟財政狀況等因素,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之考試方式,以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所需之知識與能力。系爭體格檢查標準亦屬考試資格形塑之一部分,自為考試主管機關之憲法上固有職權,法院理應尊重其政策決定與專業判斷。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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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看到這題行政法與憲法的綜合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冗長的題目事實嚇到。這題的關鍵在於『精準對焦』。題目雖然給了非常多關於甲的傷勢、職務特性、考選部權力分立的抗辯,但請注意【問題】的問法:「甲主張法院應優先直接適用身權公約之規定,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這意味著,本題的考點是在考『國際公約在國內法的地位』以及『行政法院法官對法規命令的違法審查權』,而不是要你去完整操作一次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違憲審查(那是另一小題的範圍)!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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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法與行政法」交錯題型,測驗大家對於「權力分立(判斷餘地/審查密度)」與「基本權違憲審查」的融會貫通能力。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跟著老師的思路一步步拆解:
- 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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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標準的『憲法與行政法綜合題』,考驗你如何將憲法基本權的違憲審查標準,落實到行政訴訟的個案涵攝中。\n\n首先,【辨識爭點】必須抓準:\n1. 核心爭點(佔篇幅80%):系爭『體格標準表』一律排除重度肢障者擔任書記官,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這裡必須展現你對『違憲審查標準(審查密度)』的操作能力。\n2. 附帶爭點(佔篇幅20%):(1) 考選部主張的『考試機關判斷餘地(功能最適)』是否能阻卻違憲? (2) 甲主張的『法院逕不適用違法命令並優先適用CRPD』在行政訴訟上是否行得通?\n\n【展開順序建議】:\n1. 先處理附帶爭點:點出CRPD的國內法效力,以及法官於個案中拒絕適用違法/違憲法規命令的權限。\n2. 進入核心審查(重點!):\n - 平等權審查:確立審查標準(身心障礙屬可疑分類,應採中度或嚴格審查) -> 目的審查 -> 手段目的關聯性(涵攝事實)。\n - 應考試服公職權審查:客觀/主觀資格限制 -> 比例原則審查 -> 考試機關判斷餘地之界線。\n3. 結論:系爭法規違憲,原處分失所附麗,法院應予撤銷。\n\n【必須提到的法條與學說】:\n- 憲法第7條、第18條、第23條。\n- CRPD施行法第2條。\n- 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平等權審查標準』的操作(如釋字第715、760號,或憲判字關於平等權之意旨)。\n- 法官拒絕適用違憲法規命令之法理(釋字第137、216號意旨)。\n\n⚠️ 【常見陷阱與錯誤方向】:\n1. 泛泛而論:很多考生只會背『違反比例原則』,卻沒有把題目給的素材(如:甲靠義肢能走、司法事務官僅限上肢障、身障特考有開書記官缺)拿來寫。這些是考選部刻意給的『涵攝素材』,沒寫進去絕對拿不到高分!\n2. 盲目尊崇行政機關:看到考選部主張『權力分立、判斷餘地』就全盤接受,忘記當涉及『身心障礙歧視』等核心基本權時,司法審查密度必須提高,不能給予機關過度寬廣的裁量空間。\n3. 忘記寫法官的權限:題目特別提到『行政法院應逕不適用...優先適用身權公約』,這在考你行政訴訟法理,法官對法規命令有附隨審查權,這句話一定要寫出來點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