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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直轄市為保障該市外送員之安全與職災權益,由該市乙議會制定「甲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該市之丙市政府公告施行。該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所屬外送員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自治條例第 10 條復規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 5 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據上開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戊不服,經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律,根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 107 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將其函告無效。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丁勞工局於上訴中,主張行政法院並無基於系爭規定違憲無效為由,而不予適用系爭規定之權限;即使其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亦應停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丁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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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目。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程序與實體」交錯題,但考點其實非常集中。考場上最容易犯的致命錯誤,就是「答非所問」。

  1. 辨識爭點與釐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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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法院違憲審查權之界限與法規範審查之客體,爭點區分如下:

  1. 【核心爭點】(佔80%):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認為違憲之「地方自治法規」,是否有權逕予「拒絕適用」?抑或負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義務?

小題 (二)

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之見解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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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你,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地方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交錯的考題。這題有30分,作答時間大約是35分鐘。我們來拆解這題的思考脈絡:

  1. 精準鎖定爭點(不要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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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探討地方自治條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關係。具體而言:

  1. 【附帶爭點】:甲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課予外送平台業者負擔保費之義務,限制人民何種基本權利?

小題 (三)

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請就各種可能之救濟途徑、原告適格及程序標的,分別說明之。(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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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結合最新實務見解的「地方自治與行政救濟」題型。在考場上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最後的問句:「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原告適格、程序標的為何?」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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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核心爭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地方自治法規無效時,地方自治團體應如何提起救濟?具體包含「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之雙軌救濟途徑中,各該途徑之「原告適格(聲請人適格)」與「程序標的」應如何認定。附帶爭點為:行政院函告無效之法律性質。 【法條依據】

📜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6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 保險法第 3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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