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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四、建築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 年 7 月 1 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 100 年 6 月 3 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 100 年 7 月 5 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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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僅有 10 分的子題,在考場上你只有約 10 到 12 分鐘的時間作答,篇幅約為四分之一頁到三分之一頁。看到這種短題,切記「直擊要害」,不要鋪陳太多無謂的背景。 一、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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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行政法院於審理具體行政訴訟案件時,對於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法規命令是否具備違法審查權,以及若認定違法之處理方式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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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分的題目,首先要穩住陣腳。這是一個經典的題組型考題的第一小題,閱卷委員想看的是你具備區分「行政罰」與「單純不利處分(管制性處分)」的能力。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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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臺北市政府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處分,是否具備裁罰性而屬行政罰法上之其他種類行政罰,進而有該法之適用,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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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憲政法綜合題」,結合了行政救濟程序、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罰法。看到這類題目,首先要具備「拆解問題」的能力。題目問了兩個層次:第一是「如何提出權利救濟」(程序),第二是「實體上如何主張」(實體)。另須先記住:本題是依題設假設作答;真實法制上營造業法已於92年制定公布,營造業管理規則於94年廢止,因此考試作答不宜把題目假設與現行法制混為一談。 作答順序上,請先解程序(救濟途徑),再解實體。實體部分依序標明:(1) 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主張撤銷處分;(2) 員工行為與法人故意過失推定,說明負責人不知情本身不足免責,但公司可提出反證;(3) 裁處權時效檢驗。這樣閱卷老師一看就知道你邏輯清晰,且沒有漏掉題目給的日期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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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甲公司對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之處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以及實體上得否主張該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得否以負責人不知情為由免責,與該處分是否已逾越裁處權時效。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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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配分僅有10分的子題。看到10分,你首先要想到的是「精準打擊」:不用把實體違憲審查全部展開,但程序要件與新舊法時點一定要寫準。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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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私法人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後,能否以及如何提起憲法救濟,並涉及新舊法之適用與過渡規定。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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