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 年 3 月 6 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 90 年 5 月 2 日公告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 試問: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 年 3 月 6 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 90 年 5 月 2 日公告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首先要恭喜你,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第三人撤銷訴訟」與「保護規範理論」的考題。在作答這類題目時,千萬不要一看到「環評」就急著去寫環評程序的合法性,請先停下來看清楚題目的『問號』在哪裡!題目只問你:「甲主張其為適格之原告,是否可採?法理依據何在?」 這意味著本題的【核心爭點】只有一個:甲有沒有「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也就是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要判斷這個,就必須引出本題的靈魂——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的「保護規範理論」。
小題 (二)
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這是一道經典的「行政訴訟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加上「憲法基本權利」的綜合題。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 辨識核心爭點:題目問「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15條』主張權利受損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請注意關鍵字『直接』。很多考生一看到「當事人適格」跟「鄰人」,就興奮地狂寫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卻完全沒有回答到題目問的「能不能『直接』用憲法」。這題的【核心爭點】是「基本權利可否直接作為行政訴訟法上之主觀公權利(訴訟權能)基礎?」;而【附帶爭點】才是「結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後,甲是否具備訴訟權能?」。
📜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