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 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 15 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 28 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 15 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 28 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 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 15 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 28 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 15 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 28 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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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學生權利救濟與特別權力關係突破」。當你看到學生不服學校措施(如扣考、不及格),就要立刻意識到核心爭點在於:私立大學學生對校方之處置不服,是否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私立大學在授予學位、考核成績時的「受託行使公權力」地位。接著,鋪陳法規範大前提,引用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與第684號解釋(本題考試當時為105年,尚無釋字第784號,故以684號為核心)。最後進行涵攝,將題目事實代入,說明扣考與 50 分評價導致必修不及格而延畢,確實侵害甲生之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從而得出甲生窮盡校內申訴後得提起行政爭訟的結論。
小題 (二)
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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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類行政救濟題目,你首先要辨識出兩大核心爭點:第一是「被告當事人適格」,第二是「訴訟類型」。在論述順序上,建議先處理程序面的被告適格問題,確認誰是原處分機關;接著再進入訴訟類型的選擇,依據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來判斷。判斷訴訟類型時,務必探究當事人的最終目的,本題甲生實質上要的是「准予補考」這個積極的行政措施,而不只是消極地撤銷駁回決定。 ⚠️ 實戰提醒
小題 (三)
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 15 條「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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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大學自治(學術自由)與學生受教育權」的衝突衡平,以及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時「判斷餘地」的審查密度。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點出大學法授權大學自訂學則的法理基礎(大學自治),接著帶出釋字第380、450、382、462、684號解釋,說明法院對於教師成績考核與評量享有「判斷餘地」,應予適度尊重。最後,將題目事實(乙校學則第15條、第28條的規定,以及甲生缺課五次的理由)代入,檢驗丙師的扣考與不給補考決定是否構成違法濫權(如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基於錯誤事實),進而導出法院判決妥適、受教育權未受侵害的結論。
📜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 28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