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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 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 15 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 28 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 15 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 28 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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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學生權利救濟與特別權力關係突破」。看到學生不服學校措施(扣考、不及格),一定要引用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與第684號解釋(本題考試當時為105年,尚無釋字第784號,故以684號為核心)。思考路徑:扣考與50分評價,是否侵害甲生之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答案是肯定的,因必修不及格導致延畢。因此,私立大學在此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甲生窮盡校內申訴後,得提起行政爭訟。⚠️ 常見錯誤:未點出私立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地位,以及漏引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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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私立大學學生對校方之扣考及成績評定處置不服,是否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亦即大學生與學校間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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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與「訴訟類型」。1. 被告是誰?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後,被告為「原處分機關」。私立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行政機關。故被告為「乙校」。2. 訴訟類型為何?甲生不只希望撤銷駁回的決定,他實質上要的是「准予補考」這個行政措施。因此,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 陷阱:不要把教育部或丙師當作被告;不要只寫撤銷訴訟,忽略了甲生需要學校作成准予補考的積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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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甲生提起行政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以及甲生為達其爭取補考之目的,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及為如何之聲明主張?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 15 條「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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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學自治(學術自由) vs. 學生受教育權」的衝突衡平,以及法院「判斷餘地」的審查密度。思考重點:丙師的扣考規定與不給補考,是否構成違法濫權?1. 法律依據:大學法授權大學自訂學則(大學自治)。乙校學則第15條明定授權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第28條明定補考須「因重病或特別事故核准」。2. 涵攝:甲生僅以「自己在家認真讀」為由缺課5次,且未達第28條重病標準。丙師行使考核評量之裁量權,並未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基於錯誤事實。3. 結論:法院尊重教師與大學之專業判斷(判斷餘地)適法妥當,甲生受教育權並未受違憲侵害。⚠️ 答題提醒:必須寫出「大學自治」、「成績評量屬專業判斷(判斷餘地)」等關鍵詞,並運用題目中「甲生在家自修」此事實來反駁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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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教師成績考核與扣考標準,是否屬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法院予以尊重(判斷餘地)是否妥適?甲生受教育權是否遭受不當侵害?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 28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