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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該準則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A、B、C 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A 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 B、C 兩市的管理規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 B 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班為獎勵對象,C 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為一家在 B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 B 市之管理規則獨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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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人民聲請釋憲要件(注意考試年份105年適用舊法)。思考順序:1. 權利受侵害(乙之平等權受損)。2. 窮盡救濟(題目已說窮盡)。3.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爭點在於:B市的「管理規則」(地方自治法規/法規命令)是否屬於大審法中的「命令」而得為釋憲客體?實務(釋字527等)均承認地方自治法規若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且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人民得聲請釋憲。結論:有受理可能。⚠️ 陷阱:以現行《憲法訴訟法》作答會偏離當年時空背景,應緊扣題幹給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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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地方政府所訂定之「管理規則」(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是否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得聲請釋憲之「命令」客體?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為一家在 A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A 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 167 條第 1 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 33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 A 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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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基本國策(憲法§167)」能否直接導出人民的「主觀公權利」(請求權)。第一層次:憲法第167條是基本國策,其性質為「客觀價值秩序/國家目標」,課予國家立法與行政推動之方針義務。第二層次:準則第33條規定「得」予表揚,性質上為行政機關之「裁量權」。依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裁量規範除非裁量萎縮至零,否則人民通常僅有「無瑕疵裁量請求權」,難以直接請求特定給付。A市基於自治與財政考量不設獎勵,並未違法。結論:甲不因憲法規定即取得直接請求獎勵的權利。⚠️ 陷阱:錯把憲法基本國策當作直接可主張的主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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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憲法基本國策條款對行政法規解釋適用之效力為何?以及人民能否依據基本國策條款或裁量性行政法規,直接取得請求國家為特定財產上獎勵之「主觀公權利」?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 C 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 C 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其中,丙雖符合 C 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 C 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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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競爭者訴訟(第三人效力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綜合題。核心爭點:1. 丙提撤銷訴訟對嗎?注意題目關鍵字「C市...無限定名額」。既然無名額限制(非零和遊戲),丁拿錢並「不會」導致丙拿不到錢!因此,丁受獎勵並未侵害丙之權利,丙欠缺「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丙正確的救濟應該是對自己被拒絕的部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2. 法院/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因當事人不適格(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以「不受理(訴願法§77)」或「裁定駁回(行訴§107)」。3. C市可否依職權撤銷丁的處分?行政程序法§117(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但受限於§117但書第2款(信賴保護)。須檢驗丁有無§119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明知不符資格而提供不實資料)。⚠️ 陷阱:考生常一看到「丙丁競爭」就直覺套用競爭者訴訟認為丙可撤銷丁,卻忽略題目明示的「無限定名額」破除了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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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涵蓋三大爭點:1. 於「無名額限制」之給付行政中,申請人有無請求撤銷他人獲益處分之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2. 受理訴願機關與法院面對不適格之訴訟應如何處置?3. 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時,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與限制。 【法條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3 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