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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假設甲直轄市政府為節能減碳,減少髒亂,於中秋節前公告:中秋節及之前三天,將加強取締在該市公園內烤肉者,違者依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第 10 款及第 46 條規定(參下所附相關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甲市市民 A 和家人共 10 人,於中秋節下午在家附近之社區小公園內烤肉,為執法人員查獲。因 A 一家人共使用三個大型烤肉架,加上桌椅等設備用品,約占了近半個公園。執法人員先勸導 A 離開,A 不服,質疑執法人員為何不同時取締公園內的另一家人以及隔街騎樓和路旁的烤肉者,雙方因此發生言語衝突。執法人員最後對 A 處以新臺幣 6000 元罰鍰,本在公園內烤肉的其他人見狀迅速收拾離開,未被處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提起訴願,並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主張系爭條例及處罰違憲,請問訴願委員會得否停止審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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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程序法上的爭點,核心在於「訴願委員會是否有權聲請大法官解釋」。看到「聲請大法官解釋」,應立刻聯想到民國100年當時適用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司法院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這幾號解釋明確界定了「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違憲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考生必須點出「訴願委員會」在定性上屬於行政機關,並非「法院」與「法官」,因此無權比照法官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釋憲。篇幅不需太長,精準打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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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行政機關所屬之「訴願審議委員會」,得否比照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程序中因確信適用法規違憲而停止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A 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雖不爭執系爭條例屬於地方自治權限,也不爭執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具形式合憲性,但主張其限制內容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宣告系爭條例規定及罰鍰處分違憲。假使大法官擬召開言詞辯論,並請甲直轄市政府以相對機關地位對本件聲請案表示意見。假設你是甲直轄市政府聘請之律師,受託撰寫意見書,請附理由說明你對本案聲請解釋事項的意見。(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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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極具實務鑑別度的「角色扮演」題!題目要求你擔任「甲直轄市政府的律師」,這意味著你的任務是「護航行政處分與自治條例的合憲性」,而不是去論證它違憲!這是本題最大的陷阱。 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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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代理甲直轄市政府,針對聲請人 A 關於自治條例及裁罰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主張,提出合憲性之答辯意見。核心爭點有二:一為系爭自治條例全面禁止於公園烤肉及處罰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二為執法人員對 A 處以最高額度罰鍰且未處罰他人,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甲直轄市政府代理人意見書】

📜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6 款第 5 目 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 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