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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 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倘 B 認為該請求權已罹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而消滅,拒絕清償。該軍校認為本案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案件,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援引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論,判決該軍校敗訴確定。該軍校如仍不服,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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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聲請大法官解釋之主體資格與客體要件」。必須依101年當時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作答。 爭點一:軍校(機關)能否作為聲請釋憲的主體?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得聲請,但限於「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疑義。本件軍校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受敗訴判決,並非行使職權;且若依同條第1項第2款,該款是給「人民、法人或政黨」受確定終局裁判後聲請,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主張基本權受侵害而依此款聲請(除少數例外,如地方自治團體保障,但本件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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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大法官釋憲之程序要件,涉及兩個核心爭點:第一,行政機關(軍校)作為訴訟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時,是否具備聲請釋憲之主體資格;第二,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得否作為釋憲之客體。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該軍校得否以 B 逾期未清償為由,逕行將上述通知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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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首先必須定性軍校與學生(及保證人B)之間的關係為何?依實務見解,此乃「行政契約」關係。其次,行政契約下的金錢請求權,行政機關得否以一紙「通知書」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欲對人民移送強制執行,必須具有執行名義(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除非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若無此約定,機關不能自為下命處分,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始得強制執行。論述時應依此邏輯步步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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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軍事學校向遭退學學生之保證人追討公費,其法律關係之定性為何;以及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之金錢給付請求權,得否未經行政爭訟程序,直接以通知書作為執行名義移送強制執行。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倘行政執行分署對 B 發出執行命令,B 如有不服,得否逕行提起訴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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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程序爭點:對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直接引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即可。 行政執行程序重視迅速,故法規特別設計「聲明異議」作為對執行命令、方法不服的特別救濟程序,並明定對異議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答題時只需明確點出法條及程序排他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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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行政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命令不服時,其法定之特別救濟途徑為何,得否循一般訴願程序救濟。 【法條依據】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