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 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 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倘 B 認為該請求權已罹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而消滅,拒絕清償。該軍校認為本案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案件,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援引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論,判決該軍校敗訴確定。該軍校如仍不服,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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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你對「聲請大法官解釋之主體資格與客體要件」的掌握度。作答時,必須依當時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進行論述。 首先,在辨識爭點上,你要敏銳地將題目拆解為「主體」與「客體」兩個層次。論述順序上,應先處理主體適格,再探討客體要件:
小題 (一)
該軍校得否以 B 逾期未清償為由,逕行將上述通知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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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首先必須定性軍校與學生(及保證人B)之間的關係為何?依實務見解,此乃「行政契約」關係。其次,行政契約下的金錢請求權,行政機關得否以一紙「通知書」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欲對人民移送強制執行,必須具有執行名義(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除非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若無此約定,機關不能自為下命處分,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始得強制執行。論述時應依此邏輯步步推導。
小題 (二)
倘行政執行分署對 B 發出執行命令,B 如有不服,得否逕行提起訴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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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程序爭點,核心在於測驗你是否清楚「對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你應直接點出《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的「聲明異議」程序。接著,說明行政執行程序重視迅速,因此法規特別設計「聲明異議」作為對執行命令、方法不服的特別救濟程序。最後,務必引出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強調此特別救濟程序的排他性,明定對異議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進而得出本題不得逕行提起訴願的結論。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機關聲請釋憲之要件
💡 機關聲請釋憲須具備主體適格與客體合法,私法行為及內部研討不符要件。
- 聲請主體:機關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聲請,須基於「行使職權」發生疑義,行政契約爭議屬私權爭執非高權行為。
- 聲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客體限法律或命令。釋374擴及判例決議,但「座談會結論」僅內部參考,非釋憲客體。
- 基本權主體性:行政機關原則為基本權之義務者而非權利人,除特定自治爭議(釋527)外,難謂基本權受侵害。
- 答題結構:先論「主體不適格」(非行使職權),次論「客體不合法」(座談會結論非法令),最後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