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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A 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一)行政法院如認為 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 A 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二)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 A 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聲請人 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行政法院如認為 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 A 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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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爭點: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後,當事人能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新進行? 分析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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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行政救濟程序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競合。當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後,當事人發現新證據時,應循「再審」或「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救濟?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 A 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聲請人 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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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的溯及效力(主觀適用範圍)」,這也是考試當年(100年)剛出爐的熱門釋字「釋字第686號解釋」的核心考點。 爭點 1:聲請人 A 公司未一併聲請釋憲的「其他案件」能否適用該違憲解釋提起再審?原則上,只有「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可受救濟(釋字177、193號);但依釋字第686號,若 A 公司於釋憲前已就其他案件窮盡法定救濟程序,且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主張者,例外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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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探討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解釋效力之主觀範圍(對原因案件以外之效力),尤其是針對聲請人之其他數案,以及其他不同聲請人之同類案件得否據以提起再審。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