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A 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一)行政法院如認為 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 A 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二)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 A 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聲請人 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
三、A 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一)行政法院如認為 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 A 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二)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 A 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聲請人 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行政法院如認為 A 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 A 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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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面對這題時,核心爭點要立刻鎖定在「行政救濟程序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競合」。當你看到題目出現「實體判決駁回確定」與「發現新證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這兩個關鍵字時,論述順序應先點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法定要件(特別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定義),接著帶入實務見解對於「既判力」的闡述,最後再將題目事實涵攝,得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提起再審之訴的結論。 ⚠️ 實戰提醒
小題 (二)
A 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 A 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不同聲請人 B 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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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的溯及效力(主觀適用範圍)」,這也是考試當年(100年)剛出爐的熱門釋字「釋字第686號解釋」的核心考點。 在作答時,你應該先辨識出本題的兩個核心爭點,並依序進行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