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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某甲主張所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某法律規定某條違憲,經提起釋憲聲請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對其有利之解釋,設若該解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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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定期失效」之違憲解釋,聲請人可否在該過渡期間內立即提起救濟?過去定期失效解釋常導致聲請人贏了面子輸了裡子(因法規尚未失效,法院仍予駁回)。必須引用釋字第725號與第741號解釋,這兩個解釋改變了實務見解,明定即使是定期失效,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仍可立即提起再審,且法院不得以法規尚未失效為由駁回。⚠️常見陷阱:考生若未更新實務見解,可能依早期實務認為定期失效期間法規仍屬有效,從而推論甲敗訴,這是致命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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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大法官宣告法規違憲且「定期失效」(至遲屆滿一年時失效),聲請人於該法規失效期限屆至前,能否立即依據該有利解釋提起救濟?行政法院可否以法規尚未失效為由駁回其訴?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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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大法官解釋對原因案件的救濟效力」問題。核心爭點在於:當大法官宣告法律「立即失效」時,聲請人可否突破既判力,請求再審?必須引用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確立聲請人原因案件得據以提起再審),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論述時應先點出釋憲溯及效力的一般原則,再帶入聲請人之特別保障。⚠️常見錯誤:忘記引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只討論釋字而無具體的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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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大法官宣告法規「自公布日起不予適用」(立即失效)時,該釋憲案之聲請人能否據以對原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提起再審?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