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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新法實施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未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以設立性交易專區,嫖客甲男因與他人性交易被依現行社維法處罰。甲男認為如依舊法規定其並無違法情事,爰認社維法相關新規定係屬違憲。如果你(妳)是甲的律師,會提供他何種法律意見(或如何為他作有利的主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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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中央授權地方設立專區,但地方全不設立」導致「全面禁止性交易」的結果,是否過度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性自由/一般行為自由)。 首先要處理附帶爭點:甲男主張「舊法不罰嫖」,這是「法律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的問題。律師應向甲解釋,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後,適用新法並無違反不溯及既往,且從事違法/邊緣行為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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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層次之爭點:附帶爭點為甲主張依舊法不罰,是否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核心爭點則為地方政府怠於設立性交易專區,導致社維法新制實質上成為「全面禁止並處罰性交易」,是否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並違反比例原則。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立法院此一修法是否合於憲法(及大法官釋憲)意旨?假設立法者於(解釋作成後欲)修法時仍認為還是「罰娼不罰嫖」方屬合理,因此再為相關類似規定,是否允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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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兩個核心爭點:第一是新法「娼嫖皆罰」是否符合釋字第666號基於平等原則的意旨;第二是立法者若執意訂立與釋憲結果牴觸的法律,涉及大法官解釋對各機關的拘束力。 在論述第一部分時,應點出釋字666號宣告舊法違憲的核心理由是「對共同參與性交易之雙方,僅處罰一方,違反實質平等」,而新法改為皆罰,在「形式」上解決了差別待遇問題,合乎該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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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有兩個核心爭點:一是新修訂之「娼嫖皆罰」是否合乎釋字第666號解釋要求之平等原則;二是若立法機關重蹈覆轍訂立「罰娼不罰嫖」條款,是否違反大法官解釋之實質拘束力。 【法條依據】

📜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