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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處甲拘留 1 日,併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 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 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針對 B 函,甲公司主張:依 A 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 縣環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 A 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 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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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論為甲公司之主張無理由。在作答時,首先要辨識出兩大核心爭點:第一是A縣政府核准工廠變更登記的A函,會不會拘束A縣環保局的B函(構成要件效力)?第二是甲公司主張信賴A函,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論述順序上,建議先處理「構成要件效力」的界線。你要點出A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僅確認生產項目,但廢棄物清理法對於物品是否為廢棄物,環保機關有基於實際流向(假買賣真棄置)的本權認定權限。接著再處理「信賴保護原則」,依序檢驗信賴基礎(A函)、信賴表現(販賣),最後將重點放在「信賴值得保護」的要件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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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公司主張A函具構成要件效力及B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針對 C 函,甲公司主張:A 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 B 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C 函不得據以裁罰。(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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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的兩個核心爭點:第一,A函(工廠登記)能不能作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第二,針對B函(命提計畫書之下命處分)提起行政爭訟尚未確定前,原處分機關能不能以C函(針對未履行B函義務)來裁罰? 論述順序上,建議先處理實體上的阻卻違法事由(A函的效力範圍),接著再處理程序與效力上的問題(B函的爭訟與C函的裁罰),層次會最為分明。在阻卻違法的段落,你要點出A函許可的是合法生產與「真正」的販售,但甲的行為是「假買賣,真棄置」,棄置廢棄物並非A函許可內容,故不構成行政罰法第11條的阻卻違法。在不停止執行的段落,你要帶出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說明B函合法送達後即具執行力,甲未於7日內履行義務,客觀上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環保局以C函裁罰6000元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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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公司主張依A函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以及B函未確定前C函不得據以裁罰,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針對 D 函,甲公司主張:D 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52 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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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你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及「不法利得追繳」機制的理解。在作答時,你可以依照以下順序進行思考與論述:

  1. 辨識核心爭點:首先點出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擴大罰鍰額度/追繳不法利得)的性質為何?是否構成一行為不二罰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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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加重裁處罰鍰至所得利益之範圍,是否屬對同一違法行為之重複處罰而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針對 D 函,甲公司另主張:D 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未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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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最終結論為:法官不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你在作答時,應直接將焦點鎖定於甲公司主張的兩個核心爭點: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本題無其他附帶爭點。論述順序上,首段直接引出釋字第432號解釋與憲法第23條作為大前提;接著進入涵攝,略過繁瑣的學理鋪陳,直接將事實對應至法規範,點出「所得利益」包含應支出而未支出之處理費,並論證該條文具備動態上限,藉此完成比例原則的三階審查,最後得出合憲且無理由之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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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公司主張D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未明定「所得利益」計算標準及罰鍰最高限額,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致受訴法院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 1 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第 1 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 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 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第 1 項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第 l 項 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