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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 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 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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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行政程序法(附款)與集會遊行法」交錯的考題。閱卷委員在設計這題時,放了一個非常巨大的陷阱:題目給了很長的案例事實(包含後續點燃黑心油、警察強制解散等),但最後的問題『只有』問:「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佔15分。因此,看到題目的第一步,是精準鎖定作答範圍,絕對不要去寫後面的強制解散合法性,否則就是拿不到分數又浪費時間。 本題的爭點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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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主管機關乙於集會遊行許可中所附加之「三項附註(附款)」,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關於附款之容許性及限制(特別是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以及是否過度侵害《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

  • 核心爭點:附註1(變更遊行路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小題 (二)

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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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集會遊行法實例題,配分為15分。身為閱卷委員,我最看重的是考生能否展現出『層次感』,以及有沒有落實『比例原則』的具體涵攝,而不是只會抄法條。\n\n首先,看到題目問『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你腦中的雷達應該立刻區分出:\n1. 核心爭點(80%篇幅):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5條的要件?是否符合憲法層次的『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n2. 附帶爭點(20%篇幅):解散命令的法律性質為何?(行政處分)\n\n【思考順序與論述展開】\n第一步:定性。乙的『解散命令』是下命處分。\n第二步:找法規範基礎。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n第三步:要件分析與違憲審查標準。集會遊行自由受憲法第14條保障,解散是對集會自由最嚴重的侵害,必須是『最後手段(Ultima Ratio)』。\n第四步:本題拿分關鍵在涵攝! 你必須把『群眾丟擲黑心食品』和『丙點火燃燒油品』分開評價。丟食品只是違反附款(不污染路面),值得直接解散整個遊行嗎?丙點火確實危險,但警察應該先『制止丙』還是直接『解散全部人』?\n\n【時間與篇幅分配】\n15分的題目,作答時間約為12-15分鐘,篇幅約一面。前言定性與法條帶出佔3行,憲法原則與實務見解闡述佔5-6行,剩下的篇幅(約10-12行)全部用在將『丙點火』、『丟食品』、『乙未警告即解散』等事實進行比例原則的三階涵攝。\n\n【⚠️ 常見錯誤與陷阱】\n1. 將『解散命令』與『強制驅離(物理強制力)』混為一談:題目這15分只問『命令解散』合不合法!下一題才是問強制力。如果你把警察用優勢警力驅離的論述寫在這裡,就是文不對題,分數直接砍半。\n2. 看到違法就認為可以解散(欠缺比例原則意識):很多考生看到題目寫『乙認定違反附註要求』,就直接推論『依集遊法第25條命令解散合法』。這是只懂法條不懂憲法的寫法。違反附款不等於可以直接解散,必須依比例原則檢驗。\n3. 沒有區隔群眾行為與個人行為:沒發現『丙點火』是個人行為,而遊行主辦人A與多數群眾其實並未參與點火(一開始)。未針對個別滋事者處理,卻解散全體,是涵攝的絕佳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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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主管機關對集會遊行下達「解散命令」之適法性審查。

  1. 附帶爭點:乙命令解散遊行之法律性質(屬下命性之行政處分)。

小題 (三)

A 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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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行政救濟法」考題,雖然包裝在集會遊行法的實體背景下,但請仔細看問號:「A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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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已終結之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救濟途徑。可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警察使用優勢警力強制驅離之行為定性及其行政訴訟救濟途徑: 該措施非屬行政處分,且已執行完畢,應如何透過行政訴訟法尋求救濟?

📜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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