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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處甲拘留 1 日,併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 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 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針對 D 函,甲公司主張:D 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52 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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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順序:

  1. 核心爭點: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擴大罰鍰額度/追繳不法利得)的性質為何?是否構成「一行為不二罰」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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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加重裁處罰鍰至所得利益之範圍,是否屬對同一違法行為之重複處罰而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條與學說依據】

小題 (一)

針對 B 函,甲公司主張:依 A 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 縣環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 A 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 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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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順序:

  1. 核心爭點一: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A縣政府核准工廠變更登記(A函,將底灰列為產品)是否會拘束A縣環保局(B函,認定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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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甲公司之主張涉及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界線,以及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中信賴值得保護要件之判斷。 【法條與學說依據】

小題 (二)

針對 C 函,甲公司主張:A 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 B 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C 函不得據以裁罰。(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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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順序:

  1. 核心爭點一:A函(工廠登記)能否作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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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行政處分(A函)能否作為假買賣真棄置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二是提起行政救濟期間,原下命處分(B函)是否停止執行,進而影響接續裁罰(C函)之合法性。 【法條與學說依據】

小題 (四)

針對 D 函,甲公司另主張:D 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未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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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順序:

  1. 核心爭點一: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所得利益」未明文定出計算標準,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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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探討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剝奪不法利得之規定,是否因未明定計算標準及具體金額上限,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法條與憲法原則依據】

📜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 1 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第 1 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 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 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第 1 項 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第 l 項 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