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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成年人 A 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 A,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 A 違反同法第 6 條,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 A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 A 將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A 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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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你在行政契約中,對於「損害賠償/違約金」與「不當得利返還/回復原狀」之定性差異是否清楚。 在作答時,你應該先點出核心爭點:軍校生遭退學後所應返還之「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性質上是否屬於「違約金」而得準用民法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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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案爭點在於軍事學校退學公費賠償之性質,究屬行政契約解除後之「返還受領給付(回復原狀)」,抑或對債務不履行所約定之「違約金」,進而判斷有無準用民法違約金酌減規定之餘地。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請求?(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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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如何「阻止」即將發生的行政行為。這牽涉到訴訟類型的選擇及暫時權利保護。 在論述順序上,你可以依循以下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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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A為阻止主管機關即將於網站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之行為,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如何為暫時權利保護之程序請求,以及實體上應如何主張主管機關之裁量瑕疵,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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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在「公法上不當得利給付訴訟」中,附帶審查前置「退學處分」合法性的經典考題。 首先,你要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法院在軍事學校乙提起的給付訴訟中,得否依甲之抗辯,認定退學處分無效進而駁回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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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未經撤銷之退學處分對後續給付訴訟是否具備「構成要件效力」,以及教師成績評定之瑕疵是否構成行政處分之重大明顯瑕疵而屬無效。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 3 條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 1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