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 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 年間因故遭退學,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 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該軍校得否以 B 逾期未清償為由,逕行將上述通知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爭點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首先必須定性軍校與學生(及保證人B)之間的關係為何?依實務見解,此乃「行政契約」關係。其次,行政契約下的金錢請求權,行政機關得否以一紙「通知書」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欲對人民移送強制執行,必須具有執行名義(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除非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若無此約定,機關不能自為下命處分,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始得強制執行。論述時應依此邏輯步步推導。
小題 (二)
倘行政執行分署對 B 發出執行命令,B 如有不服,得否逕行提起訴願?(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標準的程序爭點:對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直接引用《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即可。 行政執行程序重視迅速,故法規特別設計「聲明異議」作為對執行命令、方法不服的特別救濟程序,並明定對異議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答題時只需明確點出法條及程序排他性即可。
小題 (三)
倘 B 認為該請求權已罹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而消滅,拒絕清償。該軍校認為本案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案件,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援引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論,判決該軍校敗訴確定。該軍校如仍不服,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聲請大法官解釋之主體資格與客體要件」。必須依101年當時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作答。 爭點一:軍校(機關)能否作為聲請釋憲的主體?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得聲請,但限於「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疑義。本件軍校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受敗訴判決,並非行使職權;且若依同條第1項第2款,該款是給「人民、法人或政黨」受確定終局裁判後聲請,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主張基本權受侵害而依此款聲請(除少數例外,如地方自治團體保障,但本件不屬之)。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