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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8 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某甲自民國(下略)90 年 1 月起於乙機關擔任前揭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但並未實際負領導責任;乙機關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仍按月核發某甲主管加給。嗣經相關機關於 101 年 1 月查核要求改正,乙機關經查證後,於 101 年 6 月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 90 年 1 月起至 101 年 5 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請詳附理由依序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機關所為,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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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行:本件函文性質為「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在爭點辨識上,你只需直接鎖定行政機關追繳公法上不當得利函文之定性,區分其為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論述順序上,先引出行政處分之定義,接著帶入實務見解對此類函文之客觀效力認定,最後將題目事實涵攝得出結論即可,無須於前段贅述過多法制沿革。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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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機關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下命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向法院請求救濟?(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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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論:某甲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決定,亦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在爭點辨識上,你要看出本題測驗的是「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核心爭點在於公務員之財產權受損(被追繳加給)能否提起行政救濟。論述順序上,請先引出憲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接著直接切入司法院釋字第266、298、312等號解釋意旨,說明對財產權有重大影響之決定已突破特別權力關係,最後將題目事實涵攝為對公法上財產權之重大侵害,並明確指出「提起復審,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之具體途徑,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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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機關向某甲追繳已發放之主管加給,某甲對此不服,得否向法院請求救濟?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乙機關至 101 年 6 月始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 90 年 1 月起至 101 年 5 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期間之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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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區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審題時,你必須將時間軸分為兩個層次來檢驗: 首先,處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你要確認乙機關何時發現撤銷原因?題目明示為101年1月。接著計算到101年6月撤銷時,有無超過2年的除斥期間?答案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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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機關發函要求某甲繳還自90年1月起至101年5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除斥期間及第131條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