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公司於民國 103 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於乙縣之縣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 1 年以上,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縣申請核發補助,案經乙縣政府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 103 年 A 號函,核發新臺幣 1000 萬元補助款。嗣乙縣政府核認甲公司設於乙縣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設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等規定,以 103 年 B 號函撤銷系爭 A 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 15 日內加計利息繳回前述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認為乙縣政府無權以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前述補助款與利息,經合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B 號函。試問甲公司之訴訟是否具備實體判決要件?若具備,甲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第 6 條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請領之補助,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決定,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利息限期通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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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授益處分撤銷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題型。分析應分兩大層次:
- 實體判決要件(程序合法性):甲提撤銷訴訟是否合法?重點在於「B號函命限期返還」是否為行政處分?這是當時實務上的大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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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案涉及撤銷訴訟之合法性(實體判決要件)及本案有無理由。核心爭點為:
- 實體判決要件:乙縣政府命繳回 1000 萬元之 B 號函,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得為撤銷訴訟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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