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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該準則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A、B、C 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A 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 B、C 兩市的管理規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 B 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班為獎勵對象,C 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 C 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 C 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其中,丙雖符合 C 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 C 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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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競爭者訴訟(第三人效力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綜合題。 在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上,你可以這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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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並非正確之救濟方式,且受理機關或法院不應撤銷對丁之處分 (一)爭點:丙對丁獲發獎勵金之處分是否具備訴訟權能,以及受理訴願機關與法院應如何處置。 (二)法規範:按訴願法第18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爭訟須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前提。次按訴願法第77條第3款及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不適格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或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小題 (一)

甲為一家在 A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A 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 167 條第 1 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 33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 A 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權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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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基本國策」能否直接導出人民的「主觀公權利」(請求權)。在作答時,你應將爭點分為兩個層次來論述: 第一層次為核心爭點,探討憲法第167條第1款基本國策的性質。你必須指出其為「客觀價值秩序」與「國家目標」,課予國家立法與行政推動之方針義務,並作為解釋法規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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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憲法基本國策條款對行政法規解釋適用之效力,以及人民得否依據基本國策條款或裁量性行政法規,直接取得請求國家為特定財產上獎勵之主觀公權利。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乙為一家在 B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 B 市之管理規則獨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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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辨識爭點上,你要先抓出核心爭點:B市的「管理規則」(地方自治法規/法規命令)是否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中的「命令」而得為釋憲客體? 論述順序上,建議依循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要件逐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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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地方政府所訂定之管理規則,是否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得聲請釋憲之「命令」客體。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3 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