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題
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該準則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A、B、C 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A 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 B、C 兩市的管理規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 B 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班為獎勵對象,C 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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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競爭者訴訟(第三人效力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綜合題。核心爭點:1. 丙提撤銷訴訟對嗎?注意題目關鍵字「C市...無限定名額」。既然無名額限制(非零和遊戲),丁拿錢並「不會」導致丙拿不到錢!因此,丁受獎勵並未侵害丙之權利,丙欠缺「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丙正確的救濟應該是對自己被拒絕的部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2. 法院/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因當事人不適格(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以「不受理(訴願法§77)」或「裁定駁回(行訴§107)」。3. C市可否依職權撤銷丁的處分?行政程序法§117(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但受限於§117但書第2款(信賴保護)。須檢驗丁有無§119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如明知不符資格而提供不實資料)。⚠️ 陷阱:考生常一看到「丙丁競爭」就直覺套用競爭者訴訟認為丙可撤銷丁,卻忽略題目明示的「無限定名額」破除了競爭關係!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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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基本國策(憲法§167)」能否直接導出人民的「主觀公權利」(請求權)。第一層次:憲法第167條是基本國策,其性質為「客觀價值秩序/國家目標」,課予國家立法與行政推動之方針義務。第二層次:準則第33條規定「得」予表揚,性質上為行政機關之「裁量權」。依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裁量規範除非裁量萎縮至零,否則人民通常僅有「無瑕疵裁量請求權」,難以直接請求特定給付。A市基於自治與財政考量不設獎勵,並未違法。結論:甲不因憲法規定即取得直接請求獎勵的權利。⚠️ 陷阱:錯把憲法基本國策當作直接可主張的主觀權利。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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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人民聲請釋憲要件(注意考試年份105年適用舊法)。思考順序:1. 權利受侵害(乙之平等權受損)。2. 窮盡救濟(題目已說窮盡)。3.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爭點在於:B市的「管理規則」(地方自治法規/法規命令)是否屬於大審法中的「命令」而得為釋憲客體?實務(釋字527等)均承認地方自治法規若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且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人民得聲請釋憲。結論:有受理可能。⚠️ 陷阱:以現行《憲法訴訟法》作答會偏離當年時空背景,應緊扣題幹給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