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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 年 7 月 18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甲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且對公益有重大貢獻應屬可以補行申報,逕為解聘,處置過重,顯不合法,且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大學解聘甲教師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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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面對本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公立大學解聘教師之法律性質」。在論述順序上,第一層次應先點出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任」行為性質為行政契約;第二層次則是核心重點,說明「解聘」行為雖然看似終止契約,但因具備法定要件與程序,實務上將其定性為行政處分;最後再將題目事實代入得出結論。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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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公立大學解聘甲教師之行為,究屬行政契約之單方終止,抑或屬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教師對於系爭解聘案,應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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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教師因解聘受損害之訴訟救濟途徑」。你在作答時,首先要確認前提,將解聘定性為「行政處分」。接著,點出救濟途徑的雙軌制(教師法第33條、第42條、第43條),說明教師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訴訟,或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 在論述順序上,應先說明本題事實中甲已經提起申訴、再申訴並被駁回,依實務見解,「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藉此帶出甲已滿足訴願前置主義的要求。最後,具體指出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並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論證被告應為「學校(乙大學)」,而非核准的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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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甲教師對於公立大學之解聘處分,於窮盡申訴、再申訴程序後,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及應以何機關為訴訟被告?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甲教師可主張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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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解聘處分之違憲審查與比例原則」。 在作答層次上,首先你要先定性憲法權利,點出解聘剝奪了甲的教職,直接侵害其憲法第15條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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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大學以甲漏報公益兼職為由逕予解聘,是否過度侵害甲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而違反比例原則,洵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教師法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