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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 11 條規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第 1 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第 1 款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及中小學與大學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規定是否合憲?(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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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進入限制基本權的違憲審查。核心爭點在於:全面剝奪教師「罷教權」是否違憲? 在思考與論述順序上,首先你要界定干預了何種基本權(結社自由之勞動三權、工作權)。接著,選擇適當的違憲審查標準(因涉及勞動權益與學生受教權衝突,通常採中度至較嚴格審查)。最後,進行比例原則之涵攝:目的(保障學生受教權)無疑正當,但手段(「一致性地」全面禁止)是否必要?有無更小侵害手段(例如限制於學期間、要求維持基本運作、區分大學與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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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一致性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及干預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以及該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大學教師的講學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有何不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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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學術自由/講學自由」主體的認知。看到本題,你首先應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性質與大學教師有何不同,進而論述其「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基本權。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先引述憲法第11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80號),確立「大學教師講學自由」的憲法位階及內涵(探究真理、深奧學術)作為大前提。接著進入涵攝,對比「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性質(多為傳授既定知識,非高深學術研究),並點出學理上的肯定說(屬言論自由或講學自由之延伸)與否定說(僅為法律位階權利)。最後,明確區分兩者的保障目的與範圍差異並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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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中小學教師之專業自主權是否具憲法基本權之位階,及其與大學教師講學自由在憲法保障內涵與程度上之差異為何。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