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 11 條規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第 1 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 11 條規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第 1 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第 1 款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及中小學與大學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規定是否合憲?(3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進入限制基本權的違憲審查。核心爭點:全面剝奪教師「罷教權」是否違憲? 思考步驟:1. 界定干預了何種基本權?(結社自由之勞動三權、工作權、一般行為自由)。2. 選擇違憲審查標準(涉及勞動權益與學生受教權衝突,通常採中度至較嚴格審查)。3. 比例原則之涵攝:目的(保障學生受教權)無疑正當,但手段(「一致性地」全面禁止)是否必要?有無更小侵害手段(例如限制於學期間、要求維持基本運作、區分大學與中小學)?應特別注意題目強調「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應將這兩者的不同影響帶入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性分析。
小題 (一)
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大學教師的講學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有何不同?(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對於「學術自由/講學自由」主體的認知。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憲法第11條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380號),確立「大學教師講學自由」的憲法位階及內涵(探究真理、深奧學術)。接著,對比「中小學教師」,核心爭點在於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性質與大學教師有何不同(中小學多為傳授既定知識,非高深學術研究),進而論述其「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基本權(可採肯定說認為屬言論自由或講學自由之延伸;或否定說認為僅為法律位階權利)。答題時應明確區分兩者的保障目的與範圍差異。
📜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