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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臺灣地區。 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 4 年定居」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忽略大陸配偶權益。 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 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上述的法令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為,限制了甲女的那些憲法上權利?是否違憲?(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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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違憲審查」題型。考生必須非常有層次地拆解題目中的多個行政行為,並分別對應憲法權利及進行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 【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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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三:

  1. 移民署認定發言為「政治活動」並作為出境事由,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小題 (一)

甲女主張憲法上權利之資格,是否因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受影響?(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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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基本權主體」的理解。看到「大陸地區人民」作為當事人,核心爭點立刻鎖定在「非本國籍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是否享有我國憲法基本權之保障」。 【作答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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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大陸地區人民(甲女)是否具有我國憲法上基本權主體之資格?其權利受保障之程度是否與本國國民完全相同?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