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臺灣地區。 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 4 年定居」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忽略大陸配偶權益。 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 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臺灣地區。 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 4 年定居」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忽略大陸配偶權益。 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 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上述的法令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為,限制了甲女的那些憲法上權利?是否違憲?(3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典型的「違憲審查」題型。你必須非常有層次地拆解題目中的多個行政行為,並分別對應憲法權利及進行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審查。 在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上,建議依序處理以下三個層次:
小題 (一)
甲女主張憲法上權利之資格,是否因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受影響?(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你對於「基本權主體」的理解。當你看到「大陸地區人民」作為當事人時,核心爭點應立刻鎖定在「非本國籍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是否享有我國憲法基本權之保障」。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先點出基本權主體的分類(區分國民權利與人權),接著帶出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作為核心法理依據。隨後,依照題目要求,具體說明正反兩派見解:反面見解可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殊性切入,說明其非完全國民;正面見解(即釋字第 710 號解釋立場)則應從「人權保障」及「人性尊嚴」的普世價值出發,最後將甲女的具體情況代入涵攝得出結論。
📜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