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 8 條之程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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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要件」及「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範圍」。
- 管束要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明定管束要件(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等危險狀態)。遊民單純聚集、睡覺製造髒亂噪音,並未達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迫切危險」程度,不符管束要件。
小題 (一)
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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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蓋行為定性、救濟途徑及基本權干預三個層次。
- 行為定性:公園管理處乙「噴灑冷水驅趕」不發生法律效果,屬直接運用物理力之行政手段,定性為「行政事實行為」。
📜 參考法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7 條:「(第 1 項)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第 2 項)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某市遊民輔導收容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
第 4 條:「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之權責辦理:一、遊民之身分調查、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二、遊民之安置、諮商、輔導、救助、送醫、返家及其他協調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由本府衛生局所屬公立醫院及私立區域以上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