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坐落 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 3 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 A 市政府檢舉。A 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根據同法第 24 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 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甲於坐落 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 3 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 A 市政府檢舉。A 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根據同法第 24 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 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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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護規範理論」及「裁量收縮至零」。分析步驟為:1. 乙有沒有公法上請求權?需引用釋字469號,由噪音管制法第1條及第24條推導出該法不僅保護公共安寧,亦保障特定鄰居(乙)之權益。2. 乙可否請求A市府作成「特定處分」(禁止使用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或令停止使用,機關原享有裁量權;但因乙權益受損重大、急迫,且連續罰鍰已無效,致生裁量收縮至零,乙得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小題 (二)
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基本權之客觀功能—國家保護義務」,以及基本權可否「直接」作為請求權基礎。爭點層次:1. 甲侵害乙之健康權與居住安寧,國家負有保護義務。2. 國家保護義務是否賦予人民「直接」的主觀給付請求權?通說認為,在立法者「已有」相關法律規範(如本題有噪音管制法)時,人民不得捨棄法律,逕自直接以憲法基本權為請求權基礎;而應將基本權作為解釋適用該法律(合憲性解釋)之指導原則。
📜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 1 條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
噪音管制法第 35 條
噪音管制標準第 1 條
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